当事人名称:连城县珠地砂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31PGT8N
法定代表人:邱伯昌
地址:连城县庙前镇珠地村黄背场
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在连城县庙前镇珠地村黄背场建设一条砂石破碎生产线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3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勘查)附图、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2.2026年7月2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负责人邱佰昌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承认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2026年7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总投资情况。
3.2026年7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证明你(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
4.2026年7月23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5.2026年7月24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2026年7月28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你(单位)已经停止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立案调查,2026年7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00020号)告知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9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