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12)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连城县朋口新恒城车行经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四轮车的行为案 | 连城县朋口新恒城车行 | 连市监执处罚〔2025〕16号 | 经营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四轮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 1.处以罚款50100元整 | 2025年12月3日 |
| 2 | 连城县兆丰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案 | 连城县兆丰食品有限公司 | 连市监执处罚〔2025〕15号 | 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1.没收违法所得5130元 2.处以罚款50100元整 |
2025年12月10日 |
| 3 | 连城县殡仪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案 | 连城县殡仪馆 | 连市监执处罚〔2025〕5-1号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 第一、1.没收违法所得357409元;2.处以罚款35740.9元整,上缴国库。第二、没收违法所得48750元;2.处以罚款1000元整,上缴国库。以上两项,合计罚款442899.9元整,上缴国库。 | 2026年12月23日 |
| 4 | 福建水投集团连城水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行为案 | 福建水投集团连城水务有限公司 | 连市监执处罚〔2025〕14号 | 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行为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1.处以罚款116721.75元整 | 2026年12月2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