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_新证办事指南
时间:2022-10-25 09:3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_新证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_新证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即办件

办理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 1、经当地市场监管局注册的公共场所【包括7类19种行业: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提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营业场所; 3、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卫生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办理条件依据

1.[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3.[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18〕866号)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范围   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范围主要有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共七类19种公共场所。

设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附件3 下放省级审批项目20项第2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完全下放,由属地管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的通知》(闽政办〔2020〕22号)一、《目录》中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类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经济发达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书后实施。经济发达镇人民政府不得就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 一、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类 第14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备注:申请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公章业主签字并盖手印)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备注:数据共享身份证,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核验。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0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备注:原件一式两份,一份由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2

4.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备注:数据共享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若无法获取需提供原件核验。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0

5.授权委托书

  备注:委托人/机构应签字/盖章确认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备注:取得卫生许可证3个月内补交  要求: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7.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备注:取得卫生许可证3个月内补交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备注:取得卫生许可证3个月内补交  要求:原件,电子文档  ;份数:原件份数1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吴昭琴、沈红梅、邓冬华

当场

审查与决定

决定

吴昭琴、沈红梅、邓冬华

当场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

受理单位

连城县卫生健康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0597-3322623

投诉电话

0597-3322600、0597-12345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连城县莲峰镇莲中南路76-10号宝龙广场二楼卫健局61号窗口

乘车路线

乘坐2路公交车在“老车站”或“莲南实小站”下车,再前往县行政服务中心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