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09 09:58

《消毒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

(二)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

(三)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四)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1.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存在违反上述二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三种以上情形的或者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出现上述同一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5.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人员死亡的。 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的;

(二)工作人员未掌握消毒知识的;

(三)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1.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存在违反上述二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三种以上情形的或者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出现以上同一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5.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人员死亡的。 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

(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没有做到一人一用一灭菌的;

(三)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四)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1.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存在违反上述二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三种以上情形的或者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出现以上同一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5.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人员死亡的。 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 医疗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或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2.1年度内累计2次出现该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1年度内累计3次出现该问题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5.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人员死亡的。 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5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

(二)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三)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1.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2.存在违反上述二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三种以上情形的或者一年内累计2次以上出现上述同一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5.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导致人员死亡的。 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6

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

(二)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1.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有上述二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4.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并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导致人员死亡的。 责令改正,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二)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1.如果经营单位有索证; 责令其限期改正,要求产品下架,可免处罚款,同时转案到企业所在地的监督部门。
2.如果经营单位在要求其限期整改,责令产品下架后再行监督复检时仍在违规经营此类产品;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对生产单位生产单个品种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4.对生产单位生产2个以上品种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无卫生许可批件生产产品,但未上市销售的 责令限期改正。
2.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同时生产经营2个以下品种的; 处3000元以下罚款。
3.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同时生产经营3个以上品种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有上述二种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

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1.不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属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属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0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1.情节轻微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2.对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并追回不合格产品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3.限期改正期限后仍不改正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不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属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6.属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