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 |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1.有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重复使用卫生材料之一种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后果的,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 2.有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重复使用卫生材料之一种违法行为的,不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或未主动(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3.有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者重复使用卫生材料之二种以上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有下述情形之一的: (1)在二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已受过二次行政处罚的; (2)阻扰、抗拒执法的,包括不按照要求及时提供被检查资料和故意破坏检查前医疗执业现场的; (3)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企图采用行贿等非法手段干扰监督执法工作的; (5)给患者造成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伤害,参照原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1000元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 |||
| 2 |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 |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4.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5.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 6.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