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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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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 1 |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2.因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 |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3.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临床应用时间不足1个月;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 |
| 2.临床应用时间1到6个月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
| 3.临床应用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 |||
| 4.临床应用时间1年以上的;1年内因违反本条款受到行政处罚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造成患者死亡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5.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3 | 有关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 第四十六条 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有关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 | 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的执业活动。 |
| 2.造成患者十级以上五级以下伤残或者三级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一级以下伤残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同等责任的;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者一级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3.造成患者五级以上一级以下伤残或者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造成患者死亡、一级伤残或者一级医疗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或主要责任的;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 |||
| 4.造成患者死亡或一级伤残,并负完全责任的;造成一级医疗事故,并负完全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医务人员吊销执业证书。 | |||
| 5.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4 | 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1.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被发现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5 | 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
1.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6 | 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末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
1.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等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7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接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接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1.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8 | 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
1.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9 | 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1.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 | 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
1.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1 | 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1.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2.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3.情节严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2 |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 第四十八条 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该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和有关鉴定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首次发现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暂停3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2.再次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医学会和有关鉴定人员暂停10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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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2)曾因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多次受过行政处罚,又再次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 (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对医学会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对有关鉴定人员责令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或者撤销登记。 | |||
| 4.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3 |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 | 第四十九条 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首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或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 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
| 2.首次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且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 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尸检业务;对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尸检业务。 | |||
| 3.发现 2 次以上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或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对有关尸检专业人员责令暂停9个月以上1年以下尸检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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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 (1)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2)出具虚假尸检报告拒不整改的; (3)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对尸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撤销该尸检机构和有关尸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尸检资格。 | |||
| 5.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