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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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6号,2003年10月15日发布并施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上述二种情形及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二次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并登记在案。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上述二种情形及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上述二种情形及以上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二次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②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二种情形及以上的: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②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②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二种情形及以上的: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②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传染病传播的:(1)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2)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3)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6.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了消毒,但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了消毒,但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直接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6.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并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4.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也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尚未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4.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给予警告。
2.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部门暂扣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3.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4.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给予警告。
2.核定无病床数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核定病床数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4.核定病床数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传染病传播);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的; 处5000元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6.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