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时间:2023-04-18 08:28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并施行)

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情节处罚裁量标准1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条: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1.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情节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的不予处罚。

2.存在下述情形中1条以上的:(1)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设置不合理;

(3)学校未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4)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不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3.情节严重、不及时予以改正的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2学校卫生防护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相关法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1.及时予以改正,同时并未对人身造成伤害的不予处罚。

2.存在下述情形中1条以上的:(1)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让学生接触到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种的作业,或者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情节轻微的。

(2)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未定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的。

(3)学校卫生防护等不符合要求,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3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条:

第二十七条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1.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2.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会同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物品,非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处1倍以下罚款,非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1~2倍罚款。4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1.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2.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