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09 15:2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1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并登记在案。
较重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2例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3例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一般 本次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一般 本次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一般 本次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职业病诊断机构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一般 本次发现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较重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参加质量控制评估,或者质量控制评估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