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时间:2023-01-09 15:3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7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涉及人数1人; 警告。首次违法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并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并登记在案。
一般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涉及人数1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涉及人数2-5人的; 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下。
较重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涉及人数6-10人的,或者两年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警告,罚款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严重 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涉及人数11人以上的;2、造成三名以上劳动者罹患放射性职业病;3、造成一名劳动者因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死亡的;4、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社会事件。 警告,罚款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