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一园两区工业地产分割及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5-11-11 15:38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为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工业用地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切实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可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等要求,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6.《龙岩市中心城市工业地产分割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目标

坚持工业标准厂房工业用途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责权统一”“谁审批、谁负责”“放管结合的总要求,促进我县工业标准厂房规范、健康发展。

三、政策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2.202511月书面征求住建局、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按照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

四、政策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连城县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的通用工业厂房(以下简称生产性用房)和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非生产性用房(以下简称为非生产性用房)。

文件有效期:文件有效期五年。

主要措施:

(一)原则上多层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

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单元要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安全、不动产登记等规范要求,原则上多层工业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采用分层分割转让登记时,第一层生产性用房产权根据招商需求进行分割,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500平方米;第二层及以上生产性用房单层面积2000平方米以内的按层分割,大于2000平方米的生产性用房,可按规划设计分区,在层内分割,层内分割单元面积最小不低于1000平方米。非生产性用房可分割转让最小单元的界限以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图标注为准。单层工业标准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内可以按幢转让,大于2000平方米工业标准厂房的可以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二)工业标准厂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开发建设企业进行工业标准厂房预售,应当向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工业标准厂房预售许可证》。销售价格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执行口径:按文件统一执行。

操作方法:按文件执行。

五、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连城县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谢芸桢

联系电话:0597-3320230

解读方式:电话解读、现场解读、连城县自然资源局解读等。

解读时间:正常上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