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连城县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1-22 15:17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2〕36 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龙岩市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龙政办规〔2025〕2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民宿提质升级,培育文旅经济发展新动能,充分挖掘连城文旅资源,实现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良性互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政策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旅游条例》《福建省消防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政策制定目标

  坚持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导、群众参与、形式多样” 的发展思路,以民宿品质化、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为核心目标,重点在旅游景区周边、历史文化街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科学规划民宿项目,对标国家甲、乙、丙级旅游民宿标准培育精品特色民宿,构建以中高端为主、差异化发展的民宿格局。到2027年,力争培育5家以上具有文化内涵、深度体验的“连城民宿”特色IP和网红打卡点,打造一批示范效应强、市场评价高的民宿品牌,推动民宿发展与全域旅游深度融合,全力争当民宿高质量发展“排头兵”,助力连城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政策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由连城县文体旅游局牵头起草,冠豸山风景区管委会、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应急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连城生态环境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参与制定。

  (二)制定过程:制定过程中,县文体旅游局深入学习国家、省、市关于民宿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参考其他地区民宿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县文旅资源禀赋、乡村振兴推进实际及民宿发展现状,草拟了本实施意见初稿;随后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乡(镇)及民宿经营主体代表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后,报请县政府审议,2025年10月29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纪要,审议通过该方案。

  (三)合法性审查:通过法律顾问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的规定。

  四、关键词诠释

  无

  五、政策主要内容

  该《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措施、附则等四个部分,核心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挖连城文旅资源,将民宿发展与乡村振兴、特色镇村街区打造、精品旅游产品建设等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社会资源及个人闲置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乡村振兴与乡村旅游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二)工作重点:围绕民宿高质量发展,明确7个方面工作措施。

  强化规划引领,优化资源开发。将民宿发展纳入各类相关规划,完善集聚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打造特色民宿集聚区试点和示范区,促进全要素整合。

  加强统筹协调,落实管理责任。成立工作专班,明确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和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守牢安全底线。

  规范准入标准,优化证照办理。明确民宿开办的产权、选址、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简化办理流程。

  强力政策支持,保障用地用房。建立金融信贷、专项债券、消费引导等多元化扶持体系,探索农村闲置资源整合模式,强化用地保障。

  引导规范发展,强化品牌创建。落实民宿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培育等级旅游民宿,促进优质民宿经验输出。

  拓宽宣传渠道,精准品牌营销。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依托智慧旅游平台、新媒体及OTA渠道开展营销,推动民宿与夜间经济、全域旅游线路深度融合。

  支持返乡创业,加强人才培养。鼓励优秀人才返乡创业,将民宿从业人员纳入培训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打造专业化从业队伍。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民宿发展相关工作;二是压实工作责任,明确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强化日常巡查、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三是强化政策扶持,通过等级评定奖补、投资改造奖补、营销推广支持等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四是注重人才支撑,完善培训和引才机制,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六、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解读人:杨辉(县文体旅游局产业资源股股长)

  联系电话:3121181

  解读方式:现场解读

  解读时间:(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七、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本实施意见所指民宿,是指经营客房数量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场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中民宿发展奖励政策试行2年。

  本实施意见由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最终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