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城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兽药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来源:连城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6-09-11 08:09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兽药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我县现有兽药生产企业1家、持证兽药经营企业21家,部分经营主体存在仓储管理不规范、追溯上传不及时、处方药管控不严、台账记录不完善等问题。为严格落实《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全链条行为,防范假劣兽药流入养殖环节,构建“企业自查、县级监管、乡镇协管”闭环监管体系,结合我县机构运行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文件各项措施均依据现行法规及省级细则设定,贴合基层监管实操,具备实施可行性。

  (二)制定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修订)

  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3年第2号)

  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3号)

  5.《福建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闽农规〔2021〕6号)

  本《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待征求意见结束后,汇总意见修改完善,提交合法性审查机构或法律顾问审核,经局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正式印发,并在连城县人民政府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公开。

  二、政策制定目标

  严格落实《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厘清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生产经营企业四方责任,统一全县兽药生产经营合规标准,着力解决部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仓储管理不规范、兽药追溯执行不严、兽用处方药管控薄弱、基层协同监管不足等突出问题,构建“企业自查、县级监管、乡镇协管”的闭环长效监管机制,净化兽药市场秩序,筑牢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压实各方监管责任

  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行业监管、制度建设、风险研判和宣传培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现场巡查、GSP合规指导、隐患整改督促和执法查处;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开展辖区摸排、政策宣传、线索上报,协助开展监管工作;明确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常态化自查自纠。

  (二)规范生产经营管控要求

  从资质人员、场所仓储、购销追溯、生产企业管理四个方面明确合规标准。企业须持有效证照在许可范围、许可地址开展生产经营;经营仓储与生活区域物理分隔,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严格落实冷链储存及每日温湿度记录;严格进货查验,落实兽药二维码追溯,购销记录留存不少于2年;生产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完善全链条台账。

  (三)健全闭环监管机制

  一是常态化全覆盖检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全县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年度全覆盖检查,紧盯仓储、台账、追溯、处方药销售、过期兽药处置等重点环节。

  二是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按企业合规情况、整改成效、违法记录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三个等级,实施差异化检查频次。

  三是从严执法震慑,一般隐患限期整改销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落实检打联动。

  (四)落实企业自查备案制度

  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对照附件《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表》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材料报送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备案。

  四、政策解读主体、方式

  解读单位:连城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林益椿 联系电话:13605911970

  解读方式:电话解读、现场解读

  解读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五、其他应当补充说明的内容

  惠企及办事指引

  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对照附件《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自查表》完成自查整改并报送备案;企业在台账建立、追溯操作、合规经营方面有疑问,可通过电话、现场咨询联系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并按照文件要求按期完成自查整改,常态化接受监管督导。

  (二) 执法事项说明

  执行范围:县域范围内所有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

  执行程序:日常巡查排查→问题整改→复核闭环;涉嫌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闽农规〔2021〕6号执行。

  贯彻上级政策创新点

  在落实国家、省级监管规定基础上,细化乡镇协管职责,建立企业自查备案制度,推行守信、警示、失信三级信用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