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5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木业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木制品胶合板砂光工艺过程中,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2万元。
【专家评析】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八项,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木业有限公司木制品胶合板砂光工艺过程中,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