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由市住建局负责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统筹本辖区内配售房政策、规划和建设、分配管理等事项。
第五条
(一)申请人须取得申请地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申请地”)户籍满2年(台胞台青须取得申请地台湾居民居住证满2年),或在申请地连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单身人员申请购买配售房的需年满25周岁;
(二)在本市无自有房产(含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下同),且在申请之前2年内(含)在本市无自有房产转移记录;
(三)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申请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申请家庭成员未在本市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享受公租房(含租赁补贴)、单位周转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按规定及时腾退;公租房轮候家庭应退出公租房轮候;
(五)申请地规定的其他条件。
家庭成员中存在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请配售房。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一)申请购买配售房的家庭,申请人可通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系统自助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镇(街)提交申请;
(二)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提交申请地住建部门发起联审(协查)。
公安、民政、人社、教育、税务、不动产登记等联审(协查)部门及镇(街)应做好信息共享、数据维护工作,各部门在37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反馈联审(协查)结果。
申请地住建部门根据联审(协查)反馈结果完成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资格进入轮候,并公开轮候名册。进入轮候的家庭进行购房及房屋产权登记“锁定”,在未退出轮候之前,不得拥有其他房产。
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地住建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申请地住建部门申请复核。
第九条
(一)申请家庭主动撤销申请的;
(二)申请家庭房产、收入、户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售房申请条件的;
(三)轮候期间家庭成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已完成选房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家庭应当主动向申请地住建部门办理退出申请。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十条
新建、配建包括:
(一)政府确定的配售主体按年度计划整体新建,项目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二)新开发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闲置安置房和存量商品住房及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在收到项目认定申请材料后,呈报属地政府召集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单位)对项目审核研究,符合要求的出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配售房项目配售均价由配售主体进行测算,由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联合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第四章 配售条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配售方案应包括配售对象、配售价格(含配售均价及一房一价)、申购条件、申购材料、配售安排、申购顺序、选房规则、退出等内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五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一)申请时属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办理退出的;
(二)因离婚财产分割退出共有产权满2年的;
(三)因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
作为共有产权人的家庭成员需退出的,应在办理变更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方可退出。
申请人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配售房,但离婚析产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须在离婚满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配售房。
第二十三条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市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四)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五)申请人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房的;
(六)国家、省、市规定回购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