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00-0300-2024-00003
- 备注/文号:连政办〔2024〕11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0
- 有 效 性:有效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连城
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管控工作的通知
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管控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机场及周边区域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管控工作,确保军民航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烟花焰火安全管理条例》《民航局关于运输机场空飘物防治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烟花焰火和空飘物管控的通知》(华东局发明电〔2024〕98号)等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保护区空飘物及烟花焰火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管控重点区域
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连城冠豸山机场周边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管控范围为:
(一)禁放区:连城冠豸山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内,即距离跑道两侧各6公里、跑道两端各15公里的区域,禁止燃(升)放烟花焰火和空飘物。
区域范围:连城冠豸山机场及邻近航道区域(莲峰镇、文亨镇、林坊镇、隔川镇)。
(二)限放区:除禁放区外,我县其余区域均为限放区域,,禁止燃(升)放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焰火和空飘物。
如重大活动需要升放超过150米高度烟花焰火,活动举办方应参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发〔2023〕1号)事先书面征求福建民航监管局意见,经评估确认符合运行安全后方可实施。
二、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管控重点任务
(一)禁放区内,禁止非法销售和升放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气球等空飘物。无人机、风筝、孔明灯的管控要求参照执行。
(二)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焰火,禁止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
(三)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公园、景区、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和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
三、管控小组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及村(居)工作职责
1.建立基层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监测机制,负责开展烟花焰火及空飘物安全巡视,发现空飘物后立即处置(江坊村、姚坊村、朱坊村、董屋山、城市公园、文亨镇、林坊镇等区域发现空飘物,应第一时间通报元翔<龙岩>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8918808、8918838>,必要时报警处置)。
2.设置“禁止放飞烟花焰火及空飘物”警示牌,公示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管控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事项、责任人员和举报电话等。
3.制止管辖范围内商贩售卖空飘气球、孔明灯、风筝等空飘物。
4.做好废品收集点业主和露天垃圾站管理人员监督工作,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垃圾覆盖,全面清理各类“易飘”垃圾。
5.强化对群众开展民俗活动期间的宣传教育,减少在民俗活动现场施放烟花焰火及空飘物。
(二)县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1.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能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等施工工地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好易漂浮物体系留和覆盖等空飘物管控措施。
2.县气象局负责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3.县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在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运输、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焰火等行为;查处违规施放无人机、空飘物等行为。
4.县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规售卖、施放氢气球、风筝和孔明灯等空飘物行为。
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低慢小”等行为。
6.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强空飘物及烟花焰火的管控宣传。
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焰火及空飘物事件综合协调与应急处置。
(三)元翔(龙岩)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工作职责
负责认真分析研判本场主要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的类型和危害程度,及时将相关成果通报县政府。同时,不断完善区域巡查措施,迅即处置发现的空飘物及烟花焰火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机场净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烟花焰火及空飘物防治工作,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密切协调配合。元翔(龙岩)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94750部队要加强与县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公安分局等部门和烟花焰火及空飘物管控重点区域村(居)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巡查机制,强化空飘物源头管控机制,确保航空安全。
(三)强化宣传引导。县公安局、融媒体中心、元翔(龙岩)冠豸山机场有限公司、各乡(镇)和村(居)等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悬挂横幅、宣传、短信推送、村(居)微信群等方式广泛开展空飘物防治宣传,要做好在空飘物多发时段(春节、五一、国庆等)和重点人群(中、小学生等)中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自觉参与防治工作。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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