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00-0300-2024-00007
- 备注/文号:连政办〔2024〕36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9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连城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连城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推进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有偿使用,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7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立足于本县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并实行有偿使用指标。重大项目急需且本县储备指标不足的,可实行异地调剂。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标有偿使用管理,并承担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指标有偿使用价格由县政府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一)适用范围。以公开出让及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县本级财政全额投资的公益项目及个人建房等乡村级民生项目除外)。
(二)计价标准。水田面积指标不低于40万元/亩,补充耕地数量指标5万元/亩,粮食产能1万元/百公斤(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质量等别进行适配)。
(三)签订合同。县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部门与指标使用单位签订《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协议书》,明确使用指标的数量、等别、产能及有偿使用费金额,并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
(四)使用指标。在确认指标有偿使用费足额到账后,根据项目报批进度进行指标占补。
第五条 指标使用单位要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有偿使用费足额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费用。指标有偿使用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并及时缴入县财政国库户。
第六条 指标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补充耕地、土地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永久基本农田管护补助、补充耕地奖励、涉农征地和拆迁补偿、农地开发、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施行期间如有相关政策出台,另行调整)。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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