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00-0400-2024-00011
- 备注/文号:连政征〔2024〕12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0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24年度
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公告
连城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批准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城县202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4〕244号)。
二、征收土地面积、坐落、用途及四至范围:本批次征收连城县林坊镇横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833公顷,其中水田0.3646公顷、园地0.3606公顷、林地0.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1公顷;征收林坊镇张坊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732亩,其中旱地0.0502公顷、林地0.01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7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565公顷。本批次地块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具体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实施征收行为的单位及时间:委托林坊镇人民政府代表县人民政府,自本公告发布后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实施征收行为。
四、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23〕15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各县(市、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24〕1号)精神,确定本批次用地涉及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作物或者抢建建筑物。
特此公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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