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LY06100-02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连政规〔2022〕2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28
  • 有 效 性:无效
  • 内容概述: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招商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招商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3-04 15: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连城县招商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招商引资工业生产性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修订)

  为广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充分吸引更多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特制订本办法。

  一、引进项目

  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包括个人和商会等经济服务机构)所介绍引进的项目,指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落户在我县境内,且在连城注册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矿冶、化工类项目)。

  二、奖励对象

  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的项目引荐人,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若项目投资者认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引荐人,视为一个项目引荐人团队。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不含本县在编在岗的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干部职工及退休不满3年的人员。

  三、奖励标准和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1000~2999万元,每个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4999万元,每个项目给予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9999万元,每个项目给予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1.9亿元,每个项目给予奖励6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2~4.9亿元,每个项目给予奖励8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9.9亿元,每个项目给予奖励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10亿元的,每个项目给予奖励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签订更高标准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合同。奖励金额均为含税金额。此类项目需在供地或供标准厂房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纳税后1年内,经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审定工作小组(附件1)审定后,按照奖励标准一次性给予兑现项目引荐人奖励金。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工业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大修理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等。包括工业企业的土地、房产、建筑物、机器、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

  四、兑现程序

  (一)项目备案。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日前填写《连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附件2),并向县投资促进中心报备。如属于引进团队,还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

  (二)向县投资促进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连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3);项目引荐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项目公司对项目引荐人的证明材料;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固定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县投资促进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县投资促进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连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四)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审定工作小组对项目引荐人所应获得奖励标准和数额进行审定,并在《连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五)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六)县投资促进中心根据县项目审定工作小组审定意见进行拨付给被奖励人。

  五、其它

  (一)本办法所指项目投产是指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调试,且开始生产的项目。

  (二)引进外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额按汇率计算。

  (三)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进一步明确。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仍可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附件:1.连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审定工作小组

  2.连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

  3.连城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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