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连政规〔2026〕3号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维系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宝贵自然资源,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强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防范新型狩猎行为带来的风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连政规〔2022〕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一)禁猎范围:连城县全境。

  (二)禁猎对象: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依法公布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期限:自2026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止,为期5年。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三)非法采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四)使用农药、麻醉药和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等野生动物卵蛋。

  (六)无人机坠物狩猎:即运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镜头等设备搜索、跟踪、锁定陆生野生动物,从空中投放钢钎等锐器或其他物体实施猎捕的行为。

  三、相关要求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凡未经审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生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连政规〔202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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