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维系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宝贵自然资源,对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强化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防范新型狩猎行为带来的风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连政规〔2022〕5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
(一)禁猎范围:连城县全境。
(二)禁猎对象: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依法公布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保护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猎期限:自2026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止,为期5年。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三)非法采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小口径步枪、气枪、鸟铳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
(四)使用农药、麻醉药和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采集捡拾鸟纲、爬行纲、两栖纲等野生动物卵蛋。
(六)无人机坠物狩猎:即运用无人机挂载热成像镜头等设备搜索、跟踪、锁定陆生野生动物,从空中投放钢钎等锐器或其他物体实施猎捕的行为。
三、相关要求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含预防和控制陆生野生动物危害等)、疫源疫病监测、保障航空安全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依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凡未经审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生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连政规〔202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文字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2026-04-29
- 图片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2026-04-29
- 音频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2026-04-29
- 视频解读: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2026-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