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连城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坚持“习惯过紧日子”思想,防止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追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6〕13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精打细算过紧日子加强支出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0〕19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22〕67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一、加强项目立项管理
第一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指总投资10万元以上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进行立项,须有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作为项目立项依据。项目提议部门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用地、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严禁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名义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在落实完善资金拼盘、项目用地与选址意见、社稳评估的基础上才能申报立项,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还须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审。
第二条 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约束,在确定当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时坚决杜绝超越财力安排支出,坚持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原则。全县各级各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具体要求如下:
(一)资金拼盘要求。拟定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并做好建设资金的拼盘工作,未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发改部门不得立项(除向上级争取资金、专项债、国开行贷款等融资项目只需提供财政部门资金承诺意见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应附上《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简称“征询意见表”)》(附件1)。“征询意见表”将作为项目立项和招标投标进场资金拼盘的依据。
(二)资金批准程序。由项目单位通过同步征询县行业主管部门、财政、自然资源、发改等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于2个工作日内在建设规模、标准、资金拼盘、招标投标等方面出具审查意见,具体按如下分级管理权限履行程序:
1.计划总投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县财政、自然资源、发改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实施;
2.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行业的县领导同意后实施;
3.计划总投资1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行业的县领导审定后,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4.计划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行业县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按规定程序开展设计招标,科学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发改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按项目所属行业分别由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等部门审批;市政类、房建类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强化投资概算核定管控,从严审核概算内容、计价标准,确保概算真实完整、科学合规。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经过批准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按征迁、建安、二装及配套工程等分类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不得突破上限控制。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导致超概算的,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超概算且未按规定批准调整的,不得追加财政资金预算。
凡未经批复概算而以可研估算上报财审的,财审时超估算10%的视同按超概算情形处理,且只能按超概算调整一次。经批准或核定的项目初设及概算应作为项目开工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进行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评审的依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须加强并督促设计等参建单位严格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项目实施全过程须及时、如实报送开工、建设、竣工等全周期信息,信息报送情况纳入项目监管及信用管理。
第五条 对整体立项、分期实施的项目,应每期开展经济性审查,由项目单位提出实施意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财政、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联评联审,再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提请县政府审定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投标(分期实施审核表详见附件2)。分期实施项目不得拆分建设内容、拆分投资规模规避审批、招标及概算管控要求。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采取工程总承包方(EPC),确有必要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的,除按规定风险分担等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得调整合同总价。
第七条 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绿色通道,绿色通道项目仅简化流程,不免除法定质量、安全、资金、档案等监管义务,事后按规定补齐全部审批及备案资料。
二、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规模、申请用途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本规定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龙政办〔2024〕15号)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变更实行分类分级管控,区分一般变更、较大变更、重大变更,按投资增加额度划分审批层级;变更涉及概算调整的,严格执行概算管理规定,因擅自变更产生的额外投资不予拨付。
第九条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障体系,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项目业主单位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程现场管理、进场材料监督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谋划、建设、质量、安全、资金、竣工、运维全生命周期承担主体责任。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工程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拨付。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强化资金流向动态监测,严禁资金挤占、截留、挪用、滞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时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政府批复或上级有关实施规划(方案)、可研批复、招标投标文件、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等有关资料,对资料不全的,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建设项目,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借机建设“新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四)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会计核算机构、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基建资料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等;
(七)不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时间,将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送县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须在2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须在30日以内报送;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须在45日以内报送。财政评审完成后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政府投资安排、资金拨付、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含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一)(二)(三)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采购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严禁设置地域、行业、所有制等歧视性、排他性条款,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执行招标限价制度。由招标人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编制单位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书,经预算评审后作为招标控制价;建设单位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后,必须进行预算审核,未经预算审核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科学设定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简单通用类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简易评标方法,其余项目优先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监管职责(详见附件3)。县发改局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科技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国资中心)、商务局、文体旅游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投诉。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须由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落实《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方案》,开展全流程线上监管,及时答复、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并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管。全面推广远程异地评标,建立违法线索跨部门移交机制,实现线索移送、核查、处置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国资中心)、住建局、工信科技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司法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不定期联合开展招标投标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研究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讨论重大政策制定及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等。联席会议同步统筹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投标主体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及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共享。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林业产权、碳排放、水资源交易,以及政府采购、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特殊情形外,应当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实现交易、服务、监督全流程电子化。
第二十条 加强招标条件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报备过程中审查是否有项目批复文件(含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政府内部装修改造项目),是否有预算评审,项目资金拼盘手续是否完备。凡未经预算评审、无批复文件、无《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等的一律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设计变更报批手续,严禁擅自增加工程量,杜绝“低中高结”等违法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清查力度,对执业能力资质不达标、诚信缺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治理整顿。落实招标代理机构统一登记制度,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失信、违规代理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或禁止承接县域内政府投融资项目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网上公开和全省“一张网”管理模式。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实施采购活动前必须填报《连城县政府采购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并经审批落实采购资金后才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批,4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主要领导审定。政府采购领域同步落实公平竞争要求,畅通异议、投诉渠道,依法查处围串标、虚假采购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追责问责: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未审批或建设资金未落实、用林用地未报批等;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或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超计划、超投资、高标准,借机建设“新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七)规避审批、拆分项目、虚假立项开展建设的;
(八)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对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决策、违规实施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行终身追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中标中介服务机构,如存有以下几种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依法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勘察单位出现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勘察结果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与他人串通勘察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设计单位出现未按勘察成果设计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未按国家工程规定私自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的、与他人串通共同造假谋取利益的、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履行自身业务的、套用他人设计图的;
(三)监理单位出现未履行监理义务履职不到位的、未跟踪监督和复核伪造监督记录的、未认真核实工程及相关材料设备质量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违规收受好处与施工单位共同造假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地点、施工工艺导致新增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量清单套用严重错误、因工作失误预(结)算漏项缺项严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预(结)算资料等其他情形。
上述失信违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同步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参与本县后续政府投融资项目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监管;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建立跨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政府投融资项目专项督查,强化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涉及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城县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补充规定(修订)的通知》(连政规〔2024〕9号)同步终止执行。若后续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从其新规定。
附件:1.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
2.连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审核表
3.连城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目录指引
4.连城县政府采购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
附件1
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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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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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总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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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分析(需附详细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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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拼盘(万元) |
上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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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 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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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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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项目资金 拼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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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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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 |
项目规划、用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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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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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 部门意见 |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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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意见 |
发改局(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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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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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主要 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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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备注: 1.签章完备后的扫描件通过政务内网邮箱发送各相关单位存档。 2.计划总投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县财政、自然资源、发改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实施;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分管行业的县领导同意后实施;计划总投资100万元以上40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行业的县领导审定后,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实施;计划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分管行业县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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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连城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分期实施)审核表
填报时间: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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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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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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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主要 内容及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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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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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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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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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项目建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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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项目 建设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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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际 资金拼盘情况 |
1.上级已到位补助资金: |
2.仍可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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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已列债券资金: |
4.财政已安排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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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自筹: |
6.融资方式解决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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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缺口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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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单位承诺 |
本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不超概算,不超合同价随意增加投资,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并做好项目筹融资相关工作,如有违反,依法依规接受处理。 申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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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 部门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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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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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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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行业 县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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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主要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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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连城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目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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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编码 |
项目名称 |
行政监督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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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工程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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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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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 |
县住建局 |
包括与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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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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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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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构筑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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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与基础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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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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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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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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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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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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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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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智能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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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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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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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与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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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房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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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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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城市道路工程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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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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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隧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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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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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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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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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热力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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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燃气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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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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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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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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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城市环卫工程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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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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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处理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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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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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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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道路智能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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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公共设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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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场外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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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养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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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市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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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
交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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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项目 |
公路工程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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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水利工程 |
县水利局 |
|
|
具体项目 |
水库枢纽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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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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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发电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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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管)道工程(堤防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围垦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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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水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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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
信息化工程 |
县数据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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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
工业项目(除房屋建筑) |
县工信科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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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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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资源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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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
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
县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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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地下)使用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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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竞争性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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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竞争性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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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
水权交易 |
县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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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区域水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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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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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3 |
林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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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国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 |
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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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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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4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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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承包、租赁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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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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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 |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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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县国资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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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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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车辆、设备,以及其他物资)出售、转让与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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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6 |
无形资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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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县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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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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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环境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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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 |
排污权交易 |
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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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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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拍卖排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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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 |
碳排放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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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项目 |
配额现货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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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交易规则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产品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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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文物保护类 |
县文体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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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 |
文物修缮保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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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政府投融资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层级监管权限,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划分。 2.工程类项目范围包括: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②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3.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莲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自愿选择招标方式发包的,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实施行政监督。采用政府采购的非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管。 5.未包含在目录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单位不明确的,由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商研究确定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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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连城县政府采购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
政府采购申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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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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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预算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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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上级补助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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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安排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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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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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意见 |
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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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资金拼盘意见: 经办人: 股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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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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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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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县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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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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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含)以上400万(含)以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批,4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主要领导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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