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公安局关于印发《连城县公安机关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公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综合治理能力,鼓励广大群众提供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惩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连城县公安局制定了《连城县公安机关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认真组织实施。

  连城县公安局

  2026年9月17日

  连城县公安机关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广大群众提供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线索,依法惩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市级相关奖励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举报连城县管辖范围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具有交通管理法定职责的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据举报线索,查获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酒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标准,并依法出具处理结果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 仅接受举报人通过拨打110 报警电话进行举报的方式,不接受其他渠道的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车辆号牌号码、车辆类型以及车辆行驶方向等关键线索。110 情指中心对举报信息完整登记,将线索及时指派至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核查处置。涉及车辆往高速公路方向行驶或已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情况,立即转警至高速交警指挥中心进行派警处置。公安机关应当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获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并依法出具处理结果后,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查获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即酒精浓度达20毫克/100毫升(含本数),未达到80毫克/100毫升),每案奖励人民币 500元;

  (二)查获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即酒精浓度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本数),以血检结果为准),每案奖励人民币 1000 元;

  (三)每个举报人每月举报奖金上限不超过2000元。

  第六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起酒驾或醉驾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 110情指中心接警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

  (二)举报内容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或正在查处的;

  (三)举报线索要素不全,提供的信息不能准确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

  (四)举报情况不实或者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属实的;

  (五)举报酒驾醉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资料,不符合公安机关违法犯罪行为证据采集标准的;

  (六)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七)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应的情形。

  第八条 对于客观因素无法查证或无效的举报线索,办理单位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做好反馈说明。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酒驾或醉驾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办案单位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事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进行书面审核后,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按照财务报销制度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无法通知的,可应当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 30 日内申领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或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无法通知的,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信息后60日内,主动联系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奖金发放可采取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本人领取的,应当核验有效身份证件,需要向办案民警简述举报线索内容;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代领人应当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代领人身份证件。领取时简要复述举报线索内容。

  第四章 经费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酒驾醉驾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县局经费保障,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应当建立举报奖励专门台账,落实“一案一档”“一人一档”“专人保管”,同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举报人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连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