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县公安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连公规〔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连城县公安局制定了《全县公安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认真组织实施。

  连城县公安局   

  2026年9月17日  

  全县公安机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鼓励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团伙等形式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软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分“保护伞”的违法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团伙及其犯罪类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奖励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举报内容包括: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情况及其犯罪线索;

  (二)已立案侦查的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线索;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等可以追踪其下落的具体线索。

  第四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连城县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内部情况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当面举报要求匿名时,举报人可使用6位以上的数字、英文字母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该代码作为实施奖励时,办案单位确定举报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连城县公安局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由连城县公安局扫黑办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保障,列入县公安局经费预算,接受审计、督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黑社会性质组织情况及其主要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0元;

  (二)举报恶势力犯罪集团情况及其主要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的,每案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举报涉恶犯罪团伙问题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检察机关以涉恶犯罪团伙起诉的,每案举报奖励金2000元。

  (四)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抓获在逃黑社会组织头目的,每名奖励5000元;抓获在逃涉恶犯罪团伙主犯的,每名奖励2000元;抓获在逃涉黑、涉恶犯罪集团或团伙成员的,每名奖励1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可以分别奖励,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县公安局扫黑办受理举报线索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收到举报人举报的黑恶线索,转至公安机关核查属实的,由核查地公安机关按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核查地公安机关未出台举报奖励办法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当事人及近亲属反映所涉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公安局扫黑办应当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报县公安局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县公安局扫黑办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应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发出通知的公安机关扫黑办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办案单位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和举报方式等有关依据,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十五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连城县公安局扫黑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

  2.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3.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附件1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

 

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

 

化名

 

代号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举报内容

 

 

接报单位

人员

 

 

领导批示

 

 

处理结果

 

 

注:该登记表为一线索一表。

 

附件2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基本情况

姓名

 

化名

 

代号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住址

 

 

举报

内容

 

 

核查

结果

 

 

奖励依据及金额

 

 

办案单位意见

 

 

公安机关负责人意见

 

 

备注

 

 

附件3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奖励付款专用凭证

 

被奖

励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化名

 

代号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住址

 

 

领取奖金人

姓名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住址

 

 

奖励金额

 

领取人

签名

 

 

奖金汇款凭证粘贴联

 

备注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