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连城县新泉镇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核定新泉红色风情小镇游客集散中心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函》悉,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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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段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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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车 |
中型车 |
大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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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以内(含2小时) |
元/辆次 |
免费 |
免费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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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小时-5小时(含5小时) |
元/辆次 |
2 |
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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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小时-24小时(含24小时) |
元/辆次 |
超出5小时后每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当日封顶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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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24小时以上 |
元/辆次 |
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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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小型车指9座以下的客车,总质量4500kg以下的货车;中型车指9座以上至19座(车长小于6米)的客车,总质量12000kg以下的货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三)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三、为满足周边居民停车服务需求,你司可采取月票及分时段优惠等灵活措施,同时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实行优惠措施。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准标价相关规定的通知》(连价〔2017〕30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阳光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停车场对外承包经营须向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报备。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6年11月14日。期满须重新报我局审核。
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