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冠豸山风景区管委会:
你单位《关于请求批复冠豸山游客中心停车场收费的函》悉,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其收费标准按连发改价管〔2023〕3号文原有收费标准延续执行,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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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段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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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座以下 |
12座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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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以内(含1小时) |
元/辆次 |
免费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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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小时-4小时(含4小时) |
元/辆次 |
3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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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4小时-6小时(含6小时) |
元/辆次 |
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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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小时-24小时(含24小时) |
元/辆次 |
1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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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24小时以上 |
元/辆次 |
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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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执行公务且喷有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车辆;
(二)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三)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前往冠豸山风景区管委会办事的车辆,凭管委会证明免收停车费。
三、对新能源汽车停车服务按有关规定实行优惠措施。
四、你单位应严格按《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准标价相关规定的通知》(连价〔2017〕30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阳光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五、停车场对外承包经营须向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报备。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2025年2月20日至2027年2月19日。期满须重新报我局审核。
连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