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913-1700-2025-00001
- 备注/文号:朋政〔2025〕1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8
- 内容概述: 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村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好中央、省、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扎实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98号)和《连城县农业农村局、连城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连农〔2024〕205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目的意义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关稳定粮食生产发展,可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已列为省级绩效考核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范围,各村要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全力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二、补贴对象、依据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1.农民家庭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包方户主死亡、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等,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及时变更户主“一卡通”或其他银行账户等信息,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承包方整户消亡的,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之前,由该地块实际种植者享受补贴;村集体收回承包权后,该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依据
补贴面积核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二轮承包耕地或国土三调耕地面积为基数,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面积。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三)不补范围
对林地、已作为畜牧(水场)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
(四)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全县的补贴资金总量和县级核定的享受地力保护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
三、补贴申报程序
根据省级统一制定的《耕地地力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样式,村委会逐户登记、核实耕地地力补贴每户应补面积、不纳入补贴的面积和“一卡通”帐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等农户方便知晓的方式公示公开7天;存在异议的,由村委会3天内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5天,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由村委会主任签字、村委会盖章,将补贴信息上报镇农业农村(农技)岗。户主身份、账户、耕地面积死亡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村级每年在3月31日前核实更新。以后年度农户补贴面积及信息数据没有变化的可直接公示,户主、补贴面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清册》后进行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资金管理。严格规范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债务和欠款。按规定获得补贴的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经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允许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代交水稻保险保费中农民承担的部分。
(二)健全档案管理。村民委员会将公示无异议后的最终材料,签字盖章后报送至镇农业农村(农技)岗留档。镇农业农村(农技)岗应加强补贴政策资料的整理建档,并储存好各村核定后的补贴数据电子档以备查询,严禁随意毁损或遗弃。村级组织应建立公示台账,便于日常管理及留样备查。
(三)强化政策宣传。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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