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910-1200-2021-00011
- 备注/文号:曲政〔2021〕50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曲溪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20
- 内容概述: 连城县曲溪乡人民政府转发《龙岩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现将《龙岩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在8月底前对本村、本部门、本企业的所有村民、员工开展一次专题宣传,形成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工作局面,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附件:《龙岩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
励办法(暂行)》
连城县曲溪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龙岩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
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和《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以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具体包括各行业领域、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容易导致爆炸、火灾、触电、淹溺、灼烫、中毒、窒息、坍塌、压埋、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交通事故以及其他伤害的各类事故隐患和影响逃生或应急救援的障碍。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 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 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可通过网络渠道和电话渠道。
(一)网络渠道:举报人可以使用“e龙岩”APP首页“安全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功能进行随手拍举报;
(二)电话渠道:举报人可以拨打12345进行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e龙岩”和12345平台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事项按照《e龙岩随手拍分流转办暂行办法》等分流转办相关规定,交所在县(市、区)或市直有关单位受理。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对于受理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督促企业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防风险隐患转化为安全事故。
第十条 奖励分为核实奖励和追加奖励。
(一) 核实奖励:凡通过本办法规定渠道的举报,经负责受理举报的单位初步核实后,由受理举报的单位视情通知“e龙岩”平台给予发放10至50元微信红包或话费奖励。
(二) 追加奖励:重要举报信息经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调查属实的,视隐患严重程度额外给予奖励,一般事故 隐患分档奖励200元、500元、1000元,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该奖励 以现金形式转账或当面领取。
e龙岩随手拍积分奖励与本办法冲突的,按照就高奖励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龙岩市市本级不少于5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10万元,由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门)明确指定账户,用于发放奖励资金。根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奖励资金不足时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举报奖励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县级受理的举报奖金原则上由本县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发放的奖金由本级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有关制度,明确举报“核实奖励”和“追加奖励”分档具体情形,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包括举报诉求编号、诉求内容、办理情况、奖励金额、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信息,每月5日前汇总到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发放。“核实奖励”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从举报奖励指定账户划拨给“e龙岩”平台。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 按照“首次有功”的原则,就高发放奖励:
(一)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奖励第一时间的实名举报人,表扬其他举报人;
(二)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自行分配;
(三) 同一举报涉及多项隐患的,按危害程度最高的隐患为奖励标准;
(四)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还应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十四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举报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举报受理单位可以在闽西日报或者本单位官网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六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给予举报人最大程度的保护,消除群众后顾之忧,让群众放心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等职责的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本人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执法检查中聘请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查证属实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自我纠正整改,同时可以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安全生产、关爱生命、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规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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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曲溪乡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8月2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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