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903-1700-2022-00006
- 备注/文号:塘政〔2022〕26号
- 发布机构:塘前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2
- 内容概述: 连城县塘前乡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相关部门:
为遏制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根据《中共连城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县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连委农办〔2022〕26号)文件要求,依法落实属地责任和网格化巡查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范围
全乡范围内所有在农村宅基地上新建、翻改建的村民住宅。
二、巡查职责
负责实施辖区动态巡查工作,制定巡查计划,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账、巡查记录。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间、巡查次数等,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教育、早拆除,并向上级报告。各村综合网格员每天实行“零报告”制度,将巡查况报告村两委,各村汇总经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盖章后每周五将巡查周报表上报至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三、职责分工
(一)乡长担任总网格员,为辖区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总负责人,负责加强辖区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网格化管理机制建设,统筹推进辖区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网格化管理工作,对农村村民未批先建、强占多占、批东建西等新增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要采取“零容忍”态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遏制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二)乡分管领导担任一级网格员,为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每月对辖区各级网格员责任落实、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分析辖区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形势,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三)各挂村领导担任二级网格员,为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具体推动落实挂片区域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网格化管理制度,划细划小网格单元,责任到人,协调督促落实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有关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置、销号闭环管理。每半个月对所辖区域巡查不少于1次。
(四)各包村干部、村主任及协管员担任三级网格员,为村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定期巡查,督促综合网格员落实责任,及时解决或上报突出问题。每个星期对所辖区域巡查不少于1次。
(五)各村包组村干部担任综合网格员,为网格巡查“哨兵”,负责对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属地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每个星期对所辖区域巡查不少于3次。
四、责任追究制度
乡里将根据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巡查反馈结果,对发生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按照《中共连城县委办公室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两违”综合治理暨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问责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委办〔2022〕1号)等文件进行处置。
附件:1.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记录台账格式样本
2.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周报表
连城县塘前乡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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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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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连城县
塘前乡 村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记录台账
连城县塘前乡 村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记录
(综合网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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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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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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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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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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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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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塘前乡 村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记录
(三级网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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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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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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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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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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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综合网格员责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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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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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塘前乡 村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记录
(二级网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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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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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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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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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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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报告、处置、销号闭环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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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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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塘前乡 村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记录
(一级网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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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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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检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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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检查发现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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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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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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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检查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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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城县塘前乡 村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记录
(总网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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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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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化管理机制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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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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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新增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措施及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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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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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主要领导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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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动态巡查周报表
填报单位: (乡)镇__________村 (盖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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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人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违法时间 |
用途 |
面积 (平方、米) |
建筑现状 |
违法情行 |
处置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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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用途指:住宅(住房、附属设施、庭院、围墙等)、活动板房、临时搭盖、猪栏、鸡舍、其它等;2、违法情行指;未批先建、移位、超占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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