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闽政办〔2014〕112号)、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以及《龙岩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我县这次应完成地名普查工作的乡(镇)17个。这次地名普查的主要目标任务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市县、乡(镇)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用。具体为:
(一)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县、乡(镇)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时间步骤
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全县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7年12月结束(计划比国家提前半年完成),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 准备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
1、 成立机构。11月上旬,各乡(镇)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普查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镇)“二普”办应采取临时借用等办法安排2至4名工作人员,配置的办公场所和设备。11月中旬前各乡(镇)将机构设立情况报县“二普”办备案(地址:县民政局区划地名股)。
2、制定文件。11月上旬,各乡(镇)要以政府名义制定下发地名普查的通知,以普查领导小组名义制定下发普查实施方案,做好普查经费的预算文本。普查方案及时报上级“二普”领导小组审批。
3、动员部署。11月中旬,各乡(镇)要以政府名义召开地名普查动员部署会议,由政府领导作动员讲话。11月中旬前,县民政局召开地名普查业务会议。
4、组织培训。12月底前,县完成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1期。
(二)实施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
1、收集资料(2015年1月至4月):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编写地名普查目录、绘制普查工作图、制定地名普查登记表;
2、实地踏勘(2015年5月至12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3、标准化处理地名(2016年1月至3月):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4、设置地名标志(2016年3月至5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应设未设的地名设置地名标志。
5、建立数据库(2016年6月至12月):完成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建立县、乡(镇)二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6、普查成果制作(2017年1月至6月): a.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b.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c.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d.书写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e.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三)验收上报阶段(2017年7月至12月):
1、逐级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7月份乡(镇)完成普查成果自查工作,8月份县级完成普查成果自查工作;9月至10月,市级完成普查成果核查工作;10月至12月,省完成普查成果验收工作。在逐级验收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边验边改边复查。
2、成果审定。9月至10月,市“二普”办对县(市、区)普查成果审核后报本级“二普”领导小组审定;11月至12月,省“二普”办对设区市普查成果审核后出具意见,并报省“二普”领导小组审定。
3、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各级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建立普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
(四)完善扩展阶段(2018年1月至6月):
1、迎接验收。迎接国家“二普”办对普查的县、乡(镇)进行“二普”成果抽查。各级“二普”办要具体督导,跟踪问题。
2、汇集成果。县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3、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全面、准确、便捷的地名信息服务。
三、普查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地名普查组织实施的责任,精心筹划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参与,特别是已有的资料、信息、数据要及时、准确提供。
(二)严格操作规程。各级要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开展普查工作。在普查过程中,对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要边普查边复核,并实施分类按责管理,确保普查成果真实可靠。对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承担地名普查的实体应具备的业务资质和保密资质。
(三)健全普查队伍。县、乡(镇)“二普”办要专门抽调精干人员负责“二普”工作,并送往上级进行“二普”工作培训或自行培训。在地名普查期间,各级“二普”办要有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广泛开展宣传。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连城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年11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