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贯彻落实《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使用的通知》(闽商务电商〔2018〕14号)文件精神,我县将对经营销售农村产品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储开展上行业务,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不超过实际租金50%的标准给予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所有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1.依法在连城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电商企业;
2.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经营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3.能按规定及时向商务、统计等部门提供资料和报表。
(二)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附件1);
3.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
4.仓储租赁合同、支付凭证和现场照片;
5.网店信息(含首页截图,网店商品明细排行表,销售前几名商品截图等);
6.2018年电子商务交易额的平台后台数据证明;
7.所经营网店上销售产品的厂家产品授权书或网上销售授权证明(有需要的须提供);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对开展农村产品上行网络销售(电子商务交易)且2018年农村产品上行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租用仓储开展上行业务,通过项目申报评审方式按不超过实际租金50%的标准给予补助;仓储租金通过市场调查,以当年市场仓储租金的最低价执行(2018年市场调查最低价为6元/平方/月)。资金来源:从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时间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申报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向县商务局(县电商办)提交申报材料。
(二)现场核验。由派驻纪检组、农民创业园管委会、电商协会、财政局、商务局(县电商办)等组成现场核验小组进行现场核验。
(三)项目公示。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资金。
各电商企业,根据要求做好申报工作,将项目申报材料于2019年2月15日前上报县商务局(县电商办),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A4纸、简装成册,加盖边缝骑缝章)送县商务(县电商办)局3份,并报电子版至县电商办邮箱:d366200@163.com,逾期不予受理。
五、其他事项
(一)在专项资金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县电商办、县商务局、县政局除有权追回已拨付的款项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申请资金资格外,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项目申报联系人:黄劭松,联系电话:13559967126。
附件:1.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说明;
2.2018年连城县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储开展上行业务仓储租金补助申报表
连城县商务局 连城县财政局
福建省连城农民创业园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