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督查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时间:2019-07-08 08:49

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督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督查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617  

 

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督查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到实处,提升审批效能,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闽委办20193号)、《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龙岩市贯彻〈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试行)〉的若干措施》(岩委发〔201813)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督查对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从用地预申请或立项到竣工验收所有涉及的依申请审批服务事项(含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行政确认、内部管理、行政征收、备案、其他行政权力、监督检查等依申请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及相关的咨询、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和服务各办理环节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阶段性工作任务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第三条 依法依纪原则。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注重实效原则。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确保督办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考核问责原则。加强跟踪督办,严肃问效问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擅自违反改革规定和拒不落实改革要求的行为,以及工作不力、不配合改革、影响改革工作开展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第四条  各部门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关效能建设制度情况,重点是在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办理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未按《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综[2019]87号)要求贯彻落实各项改革任务、措施及工作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过程,未落实岗位责任制、办事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责任追究制、一站式、一门式办理和一网通办、一口受理等相关制度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过程中,审批责任单位对无法解决问题未及时向该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反馈而造成工作延误的;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未主动履行牵头职责,未及时协调解决审批责任部门提请的问题而造成工作延误的;协办部门未及时配合牵头部门工作而造成工作延误的。

(四)对经协调议定的工作不落实或不配合的。

(五)未履行上级规定工作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改革规定,影响审批服务效能的行为。

第五条  成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督查小组(以下简称督查组),由县效能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县发改局(审改办)负责收集整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事项清理规范方面需进行督查的内容,其他牵头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措施落实方面需进行督查的内容,由县发改局(审改办)汇总报县效能办组织具体督查检查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督查工作制度

(一)督查通报制度。各专项工作的目标落实督查按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督查,常规性工作在工作期内限时督查。督查组不定期进行督查,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告县领导、通报相关部门。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落实实行每周一通报。

(二)月(周、季)度督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一月(周、季)一督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督查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任务和措施及时落实。

(三)工作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收到督查件后要明确承办责任人,加强与督查组的联系和沟通,接受督查组的工作安排和指导,完成整改情况及时报督查组。

(四)提醒催办制度。督查组在督查件办结时限前1个工作日对承办部门进行提醒催办,承办部门在办结时限内未按时上报整改结果且无合理原因的,纳入考核记录并进行一次督办。

第七条  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拟办。理清、分析需督查的工作内容,逐一建立工作台账。

(二)组织督查。督查组向相关承办部门发出《督办单》,明确提出工作建议或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并通过专项督查、约谈、调研督查等多种督查方式开展具体督查工作。

(三)反馈报结。承办部门按时反馈结果符合督查要求的,予以督查销号;对反馈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承办部门补办或重新办理。

(四)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因工作环节脱节、承办不力造成工作延误严重和影响恶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结果运用:

督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措施有力、进展较快、落实较好的单位和责任人,及时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不落实、敷衍塞责、措施不力、进展缓慢、落实差的单位由效能督查部门进行绩效扣分;对收到《督办单》后仍未整改到位或因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个别约谈、通报批评,必要时由效能督查部门进行诫勉谈话;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取消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绩效、评先评优,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