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财政局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关于印发《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财政局 时间:2023-08-25 10:3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各驻莲金融机构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连城县财政局、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对《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连财〔2022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城县财政局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 

    2023821              

  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 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闽财金〔202023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就业创业的通知〉》(闽财金〔202035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条件发放的各类创业就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我县确定经办银行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储银行连城县支行,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章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连城县辖区内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已经在我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口(含持《居住证》、《暂住证》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龙岩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龙人社〔20185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5.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县范围内创业、具有省外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毕业生可视同我省户籍毕业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 号)等规定,对钢铁、煤炭等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我县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我县创业的农民工。 

    8.网络商户,指已在福建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 

    9.脱贫人口。 

    10.在连城县就业创业的台湾同胞。 

    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2种对象: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应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六条 创业贷款对象必须将贷款用于创业相关正常生产经营支出,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负担的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限制的项目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取消创业担保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限制行业包含(不仅限于)以下行业:从事个体经营中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为限制行业。 

  第七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如有其他贷款或借款人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八条 同笔贷款已享受其他部门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货款的担保支持 

  第九条 我县委托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办理担保、代偿、核销、资本金补充申请、追偿、贴息等业务,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要求承担责任。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机制优先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相关业务单独统计并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要求承担责任,支持创业贷款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量计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风险补偿、代偿补偿、保费补贴基数,符合《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规定的,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省再担保公司的分险比例为40%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模式的,可纳入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取消抵质押反担保要求。依托银行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由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由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获取担保贷款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缴纳的担保费统一为0.5%。银行和担保公司按照2 : 8 比例分担贷款本息的风险责任。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的范围的,由省再担保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照2:3:2:3的比例进行分险。 

  第十二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银行的总对总批量业务设定的熔断率为5% 

  第十三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有关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先代偿,后分险。分险后,经办银行和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积极推动追偿工作,允许创业贷款对象分期还款,追偿所得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分险比例进行分配。创业贷款对象积极还款的,可恢复相关信用信息。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有关约定直接向连城县财政局提出代偿。 

  第十四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其中: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比例补偿;为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6%比例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量纳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基数,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按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核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劳动就业中心复核、县区人社局审核认定;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审核由县劳动就业中心初审、县人社局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首先到创业地经办银行申领并填写《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附件1),由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情况进行认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无需提供)。 

  第十九条 个人借款人应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劳保所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通知借款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 

  需携带的材料具体为:(1)《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提供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相应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并通过福建省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查验身份信息;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复员干部证、士官(士兵)退出现役证、转业证等证件;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毕业证书或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证书,留学回国学生需查验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签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户口簿》、原就业地缴纳社保或《就业创业证》;网络商户提供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证明材料;脱贫人口提供县级扶贫部门证明。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向县劳动就业中心提交《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审查,在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审查意见并盖章确认。县劳动就业中心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盖章确认的资格认定申请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通知借款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确认;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需携带的材料具体为:(1)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证明;(2)现有在职职工花名册;(3)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的相关证明;(4)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个人借款人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5)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县就业中心及时分批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创业贷款对象名单(附件4 ) ,共享给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同时反馈给各相关乡(镇)。 

  第二十二条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次月15 日前将上月放贷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到期后,申请人或企业应及时将1-12个月或四个季度利息清单和一次性还款凭证、身份证及本人在经办银行开设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小微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在经办银行开设的银行帐户复印件)送县劳动就业中心办理贴息给付手续。 

  第五章  享受贴息贷款的额度和贴息期限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 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一年一贷一报制,即由申请人或企业每年提出书面申请,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一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15日。 

  第六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及利息分担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规定,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标准为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 。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人和贷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贷款人和贷款企业协商确定。LPR-150BP以下部份,由贷款人或贷款企业承担,超过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具体贷款贴息,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及时分批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名单通过金服云平台或书面形式共享给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县人社局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具体贴息兑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统计、回收、追债等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及时向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过金服云平台上传贷款对接、授信和发放信息,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及时共享和统计。 

  第二十九条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相关业务单独统计并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要求承担责任,支持创业贷款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负责协调和督促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引导经办银行及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防止贷款资金违规使用;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平均利率、办理时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协调和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并会同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将银行业机构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纳入相关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协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以及对创业担保基金的补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把好申请人及其配偶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把关,坚决严防和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县级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由于把关审核不严,出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监管部门对符合信贷条件创业贷款对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且不纳入监管考核。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依法依规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免予追责。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连城县财政局和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根据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20251231日,若上级有新的政策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1. 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 

     2.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3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 

     4.通过资格审核的创业贷款对象名单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