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
连城县财政局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
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做好新形势下创业就业工作,大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利率和条件发放的各类创业就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贴息标准给予贴息的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和地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我县确定经办银行为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储银行连城县支行,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章
第四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在连城县辖区内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具体包括:
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五条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还应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
第六条 创业贷款对象必须将贷款用于创业相关正常生产经营支出,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负担的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限制的项目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取消创业担保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限制行业包含(不仅限于)以下行业:从事个体经营中的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为限制行业。
第七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
第八条 同笔贷款已享受其他部门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不得重复申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第三章 创业担保货款的担保支持
第九条 我县委托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办理担保、代偿、核销、资本金补充申请、追偿、贴息等业务,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要求承担责任。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机制优先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相关业务单独统计并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要求承担责任,支持创业贷款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
第十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量计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风险补偿、代偿补偿、保费补贴基数,符合《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规定的,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省再担保公司的分险比例为40%。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模式的,可纳入“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取消抵质押反担保要求。依托银行服务网络、风险防控和技术能力,由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由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确认,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获取担保贷款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缴纳的担保费统一为0.5%。银行和担保公司按照2 : 8 比例分担贷款本息的风险责任。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的范围的,由省再担保公司、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按照2:3:2:3的比例进行分险。
第十二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银行的“总对总”批量业务设定的熔断率为5%。
第十三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有关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先代偿,后分险。分险后,经办银行和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积极推动追偿工作,允许创业贷款对象分期还款,追偿所得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分险比例进行分配。创业贷款对象积极还款的,可恢复相关信用信息。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有关约定直接向连城县财政局提出代偿。
第十四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其中: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
第十五条 连城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量纳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基数,各级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按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第四章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申办程序
第十七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核由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县劳动就业中心复核、县区人社局审核认定;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审核由县劳动就业中心初审、县人社局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首先到创业地经办银行申领并填写《商业贷款认定证明书》(附件
第十九条 个人借款人应向创业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
需携带的材料具体为:(
第二十条 小微企业借款人向县劳动就业中心提交《连城县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
第二十一条 县就业中心及时分批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创业贷款对象名单(附件
第二十二条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次月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到期后,申请人或企业应及时将
第五章 享受贴息贷款的额度和贴息期限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
第二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一年一贷一报制,即由申请人或企业每年提出书面申请,每次申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期。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一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最长不超过
第六章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标准及利息分担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第七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七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及时分批将通过资格审核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名单通过“金服云”平台或书面形式共享给经办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县人社局劳动就业中心负责具体贴息兑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审核、发放、统计、回收、追债等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台账,及时向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过金服云平台上传贷款对接、授信和发放信息,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及时共享和统计。
第二十九条 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要优先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相关业务单独统计并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要求承担责任,支持创业贷款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负责协调和督促银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引导经办银行及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加强贷款用途监管,跟踪监测贷款用途的合规性,防止贷款资金违规使用;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平均利率、办理时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县金融服务中心协调和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并会同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将银行业机构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纳入相关绩效考评。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协调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和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以及对创业担保基金的补充,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绩效考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乡镇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把好申请人及其配偶相关信息的审核确认把关,坚决严防和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县级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由于把关审核不严,出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监管部门对符合信贷条件创业贷款对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且不纳入监管考核。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依法依规对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免予追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连城县财政局和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连城县支行根据工作职能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