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连城锂电池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通报
来源: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6-01-07 16:46

本县各房建、市政建设单位,建筑施工、招标代理企业:

  近期,我局根据上级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统一工作部署,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房建市政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抽查工作中发现,连城锂电池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招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招标单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在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机构、处理异议、审核评标报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通报如下:

连城锂电池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E3508250801100114001,招标单位:连城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企业: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标时间:20201130日)

1.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时,投标报价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取值范围内的相关专业序列的福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靠前100名的龙岩市建筑施工"双培育"企业补充列入入围投标人名单。

2.《招标文件》中第2章投标须知中第20项,对投标保证金形式的要求排除了“3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4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形式,5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形式,未提供多种投标保证金形式供投标人选择,限制了投标人的选择权,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未充分保障投标人的选择权。

为严肃纪律,经研究,决定:约谈招标代理企业福建恒茂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责令立即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改,纠正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形式的不合理限制以及各类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约谈招标单位连城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不得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并将上述行为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要从此通报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并严格自查自纠:立即组织对本单位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招标项目进行排查,重点审查招标文件中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保证金形式、设置不合理条件等问题,及时纠正。招标人要切实履行招标主体责任,加强对委托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