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时间:2025-02-10 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强化物业服务市场监管,提升我省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

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闽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应当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具体办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工作协助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民委员会负责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备案程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90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商定合同续签事宜。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条 物业服务企业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二)物业服务合同原件;

(三)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住宅物业服务合同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需要提供管理规约的复印件;前期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备案除提交前款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临时管理规约规划审批总平面图或划分物业管服务区域证明复印件

 

备案要求

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备案的,依法查处 

第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办理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本细则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附则

十二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应当符合《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十四  本细则自2025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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