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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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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连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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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4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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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受理后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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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深入工伤认定调查的工伤认定申请,在44个工作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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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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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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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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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至来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夏令时(6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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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公交:乘坐1、3、6、9、13、22路公交车到“移动公司”站下车,再前往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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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7-3328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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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597-3322600,059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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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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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榕籍知青回榕落户确认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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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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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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