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连环罚决〔2026〕00013号)
来源: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6-02 17:56

  当事人名称:连城县泓达养猪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林报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8250687971836

  经营地址:连城县林坊镇横坑村长源垅

  我局于 2026年 4月20日对你养猪专业合作社进行调查,发现你养猪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连城县泓达养猪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养猪专业合作社为连城县人民政府生猪保留养殖场,核定存栏1440头,建有一套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养殖废水通过PVC管进入储液收集池,通过干湿分离-沼气-曝气-生化塘处理后资源化利用。检查时你养猪专业合作社处于经营状态,执法人员发现你养猪专业合作社最后一级生化塘设有一根白色PVC管排水口,现场检查时白色PVC管口无废水外排,在白色PVC管排水口下方排水沟有污水排放痕迹。下方排水沟的水可流入林坊镇横坑小溪,并最终汇流至文川河。你养猪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无要求设置废水排污口,登记内容显示废水不外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对你养猪专业合作社检查时的相关情况;

  2.2026年4月20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林报辉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1份,证明其是环境违法主体;

  3.2026年4月20日你养猪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和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养猪专业合作社排污登记情况。

  4.2026年4月22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报辉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养猪专业合作社承认违法事实;

  5.2026年5月6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后督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1组,证明你养猪专业合作社的整改完成情况。

  你养猪专业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修订版)-(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养猪专业合作社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养猪专业合作社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书,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养猪专业合作社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养猪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养猪专业合作社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猪专业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