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福建新冠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庆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MA32QDXJ7C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朋口镇建新路74号二楼
根据生态环境部下发的扬尘点位核查任务要求,2026年3月25日,龙岩市连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福建新冠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未生产,现场核查扬尘点位3508250723和扬尘点位3508250722。经查,扬尘点位3508250723为你公司成品砂堆场,现场堆存有约2万立方米的成品砂,成品砂堆场高度较高,已超过厂区围墙高度,该成品砂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扬尘点位3508250723为你公司原料堆场,现场堆存有约1万立方米的原材料砂土,堆场周边有设置了高于堆放物的围挡,但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2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附图原件1份,照片(图片)证据1组,证明现场检查发现原料及产品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2.2026年3月25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相关事项;
3.2026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信息;
4.2026年4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原料及成品堆场扬尘治理相关要求。
5.2026年4月10日,对你公司厂长罗裕通的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违法事实;
6.2026年3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2026年4月10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照片(图片)证据1组,证明你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第五类(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8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合考虑你公司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已于2026年3月2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