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龙连环罚决〔2026〕00022号)
时间:2026-08-17 10:37

  当事人名称:连城县宏丰食品厂       

  投资人:罗先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5875436798  

  住 所:连城县文亨镇亨明村文光路

  我局于 2026年 7月 2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锅炉房有1台新建锅炉(装机额定蒸发量为10.5t/h的燃生物质锅炉),属新建设项目,经查阅档案资料,与原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不符,且未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7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一份、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对你厂现场检查情况;

  2.2026年7月27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厂负责人(投资人)罗先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厂承认违法事实;

  3.2026年7月27日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和你厂负责人(投资人)罗先财身份证复印件1份,罗球靖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

  4.你厂提供的部分龙岩市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证明锅炉房新建设的1台装机额定蒸发量为10.5t/h的燃生物质锅炉与原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表不符,且未依照规定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5.你厂提供的委托福建森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的《关于连城县宏丰食品厂新增锅炉设备的价格评估报告》(森海评〔2026〕218号),证明新建设的1台新建锅炉投资金额情况;

  6.2026年8月5日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后督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一份,证明你厂停止建设锅炉,正在对新建工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你厂锅炉房新建设的1台装机额定蒸发量为10.5t/h的燃生物质锅炉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龙连环罚告〔2026〕0002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书,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1的规定。

  综合考虑你厂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叁佰元(¥73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和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至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岩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新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项勇                 电    话: 0597-8923817  

  地  址: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79号  邮政编码: 366200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