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八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9〕8号)《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岩委发〔2019〕4号)精神,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项目投资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智能化技改。对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改造提升的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施及设备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列入市县“双培育”行动计划的工业龙头企业和上年度设施及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百家成长型中小微工业企业实施的项目,按2%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促进企业成长壮大
2.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上,且实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3.支持企业成长上规。对统计快报、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3万元。
4.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5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上市。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8〕99号),对企业从完成股改、工商变更、监管机构受理到成功上市(含科创板)、挂牌等不同阶段,分别按照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上市(含科创板)、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或发行企业债券(含国家发改委审批的绿色债券、专项债券)实现再融资的,按所募集资金投资连城总额的6‰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促进制造业创新提升
6.支持发展新型制造模式。对首次获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6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25万元、6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25万元、60万元。
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35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初创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1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8.鼓励研制首台(套)技术装备。对新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市里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30%配套补助;同一企业不同装备获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认定后,可同时享受配套补助资金。
9.深化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和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25万元。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获得证书的县内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推动工业数字经济发展
10.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对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服务费的20%给予上云费用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
11.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首次取得软件企业评估证书的,给予12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1~3级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5万元、25万元、12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信息安全服务资质、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1~3级证书的,分别给予60万元、35万元、20万元奖励。
五、推动绿色发展
12.支持企业节能技改。对工业企业自身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5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2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评为省级、国家级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技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13.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首次列入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的企业给予30、20、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实施的具有典型示范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
六、加大企业服务力度
14.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市内举办产品订货会的企业,单场会场租金5万元及以上的,按会场租金的50%每年给予一次单场订货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办市级“手拉手”活动的承办单位,每场给予工作经费5万元奖励。
15.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承债式兼并县内工业企业,且并购资金达500-1000万元的县内企业,按并购额的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鼓励企业创业创新。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35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增产增效。上年列入亿元产值的骨干企业,当年产值、税收总额分别增长15%、10%以上,用电量正增长,用电增量部分按每度电配套奖励0.1元,其中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每度电奖励0.02元(上年度用电低于当年用电30%的企业,按用电增量部分每度电奖励0.01元进行奖励)。上年度新上规模企业,给予每度电0.02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不超过50万元,低于2000元不予奖励)。
18.加大工业企业物流补助。加快推进工业物流园、仓储园建设,切实解决企业物流短板。补助我县新兴产业企业(光电、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物流费用,对我县新注册企业2年内进入规模企业的,按上年度销售额2‰予以一次性补助(按开票时间为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全县范围内生产性的非公企业(房地产、建筑、金融企业除外)分别设立“发展贡献一等奖”“发展贡献二等奖”“发展贡献三等奖”“发展贡献优秀奖”,并给予资金奖励。其中一等奖奖励金100万元、二等奖奖励金50万元、三等奖奖励金10万元、优秀奖奖励金5万元。
每年从我县企业中筛选10名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企业家,授予“年度优秀企业家”称号,并给予1万元奖励。
附则:
1.上述措施与以往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连政综〔2017〕212号)文件中没有与本通知重复的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与本意见同款相关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县“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项目中重复条款不再享受。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我县财政承担配套奖励部分,但未列入本规定的,按省、市文件执行。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为执行本通知有关措施,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经费至工信科技部门用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计、评审等专业服务,以及政策宣传、运行调度、业务人员培训、人员经费保障等。对于补助资金在5万元(含)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项目专项审计费用补助,由县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3.设立招工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帮助企业搭建招工平台,用于省内外招工补贴、生活补助、工龄奖励、养老保险补助、招工工作经费、信息发布、平台建设、考评奖励。
4.本通知由县工信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支持企业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和新型研发机构设备购置补助条款按相关文件执行,其他条款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