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隔上线Y093乐地至上曾屋段生态公益林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生态公益林调整政策
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经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因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需要,将重点区位内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区位外现有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为商品林;
(二)因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范围或功能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的;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的;
(四)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导致生态公益林灭失且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需要调出生态公益林的;
(五)因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省政府认为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
生态公益林调整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将调整申请材料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关于代表建议
关于你们建议请求林业部门将隔上线Y093乐地至上曾屋段涉及的约1公里生态公益林调整为公路建设用地的问题。我局收到你们建议后组织生态公益林管理站和审批股人员跟莒溪林业站核实,隔上线Y093乐地至上曾屋段公路仅两个小班涉及国家二级生态公益林,符合林业用地审批条件,不需要生态公益林调整,但由于我县没国家级生态区位,若要使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必须在本市内有偿异地补充。
感谢你们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傅永贵
具体承办人:刘文松
联系电话:0597-3328952
连城县林业局
2026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