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连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提高预警监测水平,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龙岩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修订《连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的受理、审核、确认、发放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县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第五条 举报方式:现场举报、信函举报、网络举报以及电话举报。
(一)现场举报:举报人可携带举报材料至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1号(县财政局四楼金融服务中心)进行举报;
(二)信函举报:举报人可将所掌握的案件线索,以实物信件的方式邮寄给负责受理举报线索的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邮寄地址为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北路1号(县财政局四楼金融服务中心);
(三)网络举报:举报人可通过关注“连城打非随手拍”微信公众号进行随手拍举报或将举报信息发送至专门邮箱进行举报,邮箱为lczfjrb@163.com;
(四)电话举报: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以下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县处非办:0597-3322069,县公安局:0597-8922448。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假借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以及宣传“以房养老”之名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利用虚构的光伏发电项目、APP等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三)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行为或证据(如广告、合同、收据、现场照片、网络地址等);
(二)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或已受行政处置或刑事立案的主体新发生的其他非法集资行为;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或认定为非法集资风险线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六)连城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九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第十条 公安部门、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处理的基础上,及时将举报内容转给县处非办核实查办。对符合奖励标准的线索,县处非办依据本奖励办法填写《连城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发放表》,并由县处非办、公安局共同确认后,由县处非办统一发放奖金。
第十一条 县处非办应在奖励审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二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亲自领取奖金。领取时需出示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简述举报内容,提供举报受理编号及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签名确认。奖金统一以银行转账方式发出。
第十四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除第十三条规定内容外,还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五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含),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经查证涉案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
四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1000万元,为打击非法集资行为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
五级线索:被举报的主体存在一定的非法集资风险,经查证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举报线索。
第十六条 一级线索奖励20000元,二级线索奖励10000元,三级线索奖励3000元,四级线索奖励1000元,五级线索奖励200元。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处非工作专项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由县处非办兑现。
第十七条 县处非办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相关材料、举报奖励发放表、奖金领取记录、发放凭证等。
第十八条 县处非办应加强对奖励资金审批、发放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及上级处非办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县处非办应当提供或通知同级公安部门提供必要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连政办〔2020〕58号)同时废止。
- 关于《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的解读 [2022-10-10]
- 图解《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