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10-11 15: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连城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县范围内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的行为。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行为。

  (三)利用各类企业场地、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擅自打开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六)其他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举报电话:0597-3320238、0597-8922895、110。

  (二)通过来访或信函方式进行举报。地址:连城县东环北路28号,连城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邮编:366200。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奖励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公安等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七条  奖励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举报非法开采稀土,经查证属实的,另行再奖励人民币8000元。

  第八条  在非法采矿线索查实后及时将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天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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