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连城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县范围内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举报下列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不按批准矿种开采、擅自变更开采方式、超出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等非法违法采矿的行为。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的行为。
(三)利用各类企业场地、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为掩护,秘密进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擅自打开关闭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沙霸”“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和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六)其他非法采矿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群众发现或知悉非法违法采矿线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举报电话:0597-3320238、0597-8922895、110。
(二)通过来访或信函方式进行举报。地址:连城县东环北路28号,连城县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邮编:366200。
(三)通过其他有效方式举报。
第五条 奖励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公安等职能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举报奖励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第七条 奖励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举报非法开采稀土,经查证属实的,另行再奖励人民币8000元。
第八条 在非法采矿线索查实后及时将奖励决定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天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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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2022-10-12]
- 图解《连城县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2-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