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11-0100-2022-00008
- 备注/文号:连司〔2022〕16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3
-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根据《龙岩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龙司〔2022〕32号)《中共连城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连委治县办〔2021〕23号)《连城县司法局关于印发连城县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连司〔2022〕2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证明事项,均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本通知所称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有关行政机关或机构要求其提供的由其他有权机关或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对法律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关系证明等;对资格资质、能力或水平的证明,如职称证明、培训证明等;对权利归属的证明,如住所、办公地点、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等;对其他客观状态的证明,如备案证明、验资报告、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等。
二、依法依规
证明事项清理严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清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 1)要按照“十个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证明事项能通过法定证照、凭证、法定文书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告知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信息共享核验的,一律取消;上级部门已经公布取消的申请材料本地对应的,一律取消;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中已经明确取消的事项对应的申请材料,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查证的,一律取消;申请材料并非办事必要条件或重复设置的,一律取消;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一律取消;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提出取消建议)的标准重新对本地区、本单位向公民、法人或组织索要的证明事项进行再次清理,梳理汇总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三、全面清理
(一)做好证明事项的再清理工作。此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并结合 2018 年以来本地区、本单位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对证明事项及其设定依据,进行全面甄别、准确判断、逐项审查,确保填报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设定依据和实施层级与单位准确具体,做到应清必清。清理过程中,应主动向上级主管单位沟通汇报,并做好与开具单位的沟通,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与相关单位要求保持一致。同时,要按照《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情况汇总表》(附件3)的形式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同清理工作报告、依据材料等(纸质文件+电子文档)于 2022 年 6月 17日前报县司法局汇总,并经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县审改办、县司法局联合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无证明事项的单位,也应形成自查报告按要求报送。
(二)做好证明事项清单公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制定并在网站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对依法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证明内容、开具单位、设定依据、办理指南等,防止违法设定证明事项。同时,各单位根据县统一公布的事项清单,将本单位的证明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自行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并将网站链接发送至司法局指定邮箱。
(三)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的延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明确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六种:一是调整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证件、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办理;二是调整为书面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三是调整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办理;四是调整为部门运用征信系统查检等网络核验方式办理;五是调整为用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方式办理(请写明其他材料或替代的具体方式)。六是调整为其他方式办理(请写明调整的具体方式)。
四、强化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在接收到有关单位转交涉及我县关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投诉监督件转办函后,要按照“谁实施,谁办理”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同时,要积极回应群众批评建议,并确保有专人办理群众投诉举报事项。对投诉举报并经查实,存在违法设定的证明或者应当取消未取消的证明,立即清理并修改、废止相关规定。对因未认真办理投诉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是清理规范证明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清理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
(二)严格清单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对保留清单中的证明事项,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类证明事项规范、高效、便捷;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未纳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对在保留的证明清单外索要证明、擅自增加证明事项、违规设定证明事项、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大力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核查,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四)强化监督检查。为推动工作落实,县司法局将此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以及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纳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2022 年度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考核指标及法治督察内容。同时,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整体工作组织部署和落实不力的、群众投诉举报问题较多的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予以问责。
为便于工作联系,各单位在填写表格时应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填写完整。
县司法局联系电话:3121930,传真:3121978,电子邮箱:lc_zfb_fzb@ly.fj.cn。
县审改办联系电话:8920359,传真:8922732。
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联系电话:3322699,传真:3320601。
附件:1.县直各有关单位名单
2.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情况汇总表
3.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情况汇总表
连城县司法局 连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连城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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