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LY06122-0100-2019-00012
- 备注/文号:连文〔2019〕43号
- 发布机构: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09
- 内容概述: 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号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邹洪建、马华源、邹荣华、马莲英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四堡镇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四堡书坊建筑于2001年6月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有50座古书坊列入其中。2016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四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闽政〔2016〕19号),2016年5月,连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连城县(第四至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连政综〔2016〕119号)文件,公布了四堡书坊建筑的保护范围为:
1、雾阁片区(雾阁、田茶):(1)文物建筑集中区:北至北龙溪北界,西至子仁屋西侧巷道,南至南龙溪南边界,东至素位堂东侧巷道,具体界限以保护区划图为准。(2)分散遗存点以文阁:以建筑本体的墙基边界为界。
2、马屋片区(中南、四桥):(1)文物建筑集中区:北至玉沙桥往北20米处,其余边界以农田、玉沙溪、街巷、建筑本体的边界为界,具体界线以保护区划图为准。(2)分散遗存点马援庙:北至养老院北墙,西至马援庙前空场西界,南至农田边界,东至马援庙建筑本体东墙。
2016年11月8日,福建省文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公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闽文物〔2016〕62号),公布了四堡书坊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为:自省道S204东、西沿各向外延伸140米,马屋片区保护范围北界向北沿140-290米,雾阁片区保护范围南界向南延伸130-28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八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第十九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2017年9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明确了文物保护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部门的监管责任、文物管理使用者的直接责任。其中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文物保护优先原则和“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负责依法对文物保护范围、建控地带及景观协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批”。根据文物保护“属地管理”原则,四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做好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县文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单位负责人:傅晓冬
联系电话:3121188
承办人:童思棋
联系电话:3121181
连城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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