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来源:连城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2-08-10 10: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连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监督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持精打细算过紧日子加强支出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20〕19号)精神,结合《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强化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连政综〔2019〕52号)和《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县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综〔2019〕53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的预算约束,在确定当年政府性投资项目时应树牢政府带头“过紧日子”思想,坚决杜绝超越财力安排支出,坚持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原则。全县各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并经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后,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一)资金拼盘。拟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要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并做好建设资金的拼盘工作,未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县发改局不得立项(除向上级争取资金、专项债、国开行贷款等融资项目只需提供财政部门资金承诺意见外)。

  (二)批准程序。项目提议部门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资金拼盘建议意见,填报《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附件1),作为项目申报立项和开展项目招投标依据。项目单位先征询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建设规模、标准、资金拼盘等方面达成共识,并按如下分级管理权限履行程序:

  1.计划总投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同意后实施;

  2.计划总投资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分管行业的县领导报告同意后实施;

  3.计划总投资100~400万元(含)的,需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实施后,由分管行业的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4.计划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实施后,由分管行业的县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三)审批时间。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提议部门报送的《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

  第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融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落实连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局、工信科技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游局、数字连城建设中心、国资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连城分公司、连城县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不定期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监督检查活动,研究协调解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讨论重大政策制定及重点工作任务安排等。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第五条  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监管职责(附件2)。县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核准招标范围、方式。各行政监督部门依职能职责加强招投标项目全过程监管,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相关投诉。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审批部门,由项目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须由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理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资格认定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认真落实《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工作方案》,开展全流程线上监管,及时答复、受理、调查、处理投诉,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并加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管。

  第六条  加强招标条件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报备过程中审查是否有项目批复文件(含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政府内部装修改造项目),建设项目预算是否经县评审中心审核或助审机构库成员审核,项目资金拼盘手续是否完备。凡未经财审或助审机构库成员审核的、无批复文件、无经审批《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等的一律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七条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设计变更报批手续,严禁擅自增加工程量,杜绝“低中高结”等违法现象发生。各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网上公开和全省“一张网”管理模式。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实施采购活动前必须填报“连城县政府采购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并经审批落实采购资金后才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审批,5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批,4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县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再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九条  对有弄虚作假、工作重大失误或中介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等中标中介服务机构,如存有以下几种情形的,项目单位可依法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勘察单位出现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勘察结果与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与他人串通勘察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设计单位出现未按勘察成果设计的、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未按国家工程规定私自提高工程质量标准的、与他人串通共同造假谋取利益的、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履行自身业务的、套用他人设计图的;

  (三)监理单位出现未履行监理义务履职不到位的、未跟踪监督和复核伪造监督记录的、未认真核实工程及相关材料设备质量导致工程验收不合格的、违规收受好处与施工单位共同造假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擅自改变施工地点、施工工艺导致新增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量清单套用严重错误、因工作失误预(结)算漏项缺项严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预(结)算资料等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清查力度。对执业能力资质不达标、诚信缺失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治理整顿。

  第十一条  对未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的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负主要责任的 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效能告诫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的,按程序移送县纪委监委调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连城县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

        2.连城县政府采购项目事前征询意见表

        3.连城县政府投融资项目目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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