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农村基本情况
连城县有多少个村庄和社区?哪些村庄和社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
截至2025年1月,全县有235个行政村、13个社区。全县只有235个行政村和非纯社区(西康社区)的农户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答
问
连城县村庄类型确定为哪几类?
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于印发<连城县村庄分类名单>的通知》(连政综〔2024〕66号),全县235个行政村确定为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稳定改善类、文化传承类和收缩待定类等5类。
连城县农村基本情况
什么是“一户一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即一户一宅。
“一户一宅”政策是什么?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如何申请宅基地农转用?
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综〔2021〕163 号)规定,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原则上按住宅小区模式申请,按用地平面布局图顺序申报;申报材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代收,自然资源所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
户口不在村内的子女能否继承宅基地?其宅基地如何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及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3226号建议的答复》,城镇子女可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农村宅基地不可被单独继承。
在房屋完好无损且有人继承的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会按照“地随房走”原则进行,房屋不倒塌,继承农房就可以一直使用。房屋若是倒塌,则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并重新分配利用。如果将继承的宅基地房屋翻盖重建,房屋所有权将不存在,而宅基地所有权不能继承,因此不可以翻盖重建,但可以修缮加固。
农村宅基地面积及建筑规模有哪些规定?
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连政综〔2021〕163 号)规定,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及建设规模,每户用地标准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限额标准的通知》(连政综〔2015〕168号)执行。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第一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二、三层层高不超过3.3米,檐口高度不超过10.2米。
申请农村宅基地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加强和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连政办〔2020〕68号)规定,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方可申请农村宅基地。
哪些人不得批准宅基地?
根据《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加强和规划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连政办〔2020〕68号)规定,对宅基地面积或住房面积已达标、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宅基地严禁行为有哪些?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地、买卖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有什么原则?
根据《连城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见(试行)》(连委农办〔2021〕56号)规定:
(1)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建住宅的;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除外;②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一户多宅分户时不予安排新的宅基地);③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乡(镇)、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④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⑤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⑥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宅基地。①申请人属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年龄未满18周岁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③不符合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④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后再申请新宅基地的;⑤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⑥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⑦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分户的认定标准?
根据《连城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见(试行)》(连委农办〔2021〕56号)规定:
申请宅基地建住宅的“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
申请宅基地建住宅如何分户?
根据《连城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住宅认定标准指导性意见(试行)》(连委农办〔2021〕56号)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户;夫妻离婚满两周年及以上且连续两周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满两周年的,可以认定分户。
(2)农户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与子女共同申请,不得另行分户。
(3)农户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①子女均未婚的,父母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子女之间不可分户,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不可分户。②子女有已婚的,已婚子女可以申请分户,但父母必须随其中一个子女,不得单独分户。
(4)70周岁以上老人不单独分户。
(5)其他特殊情况经2/3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认定。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哪些流程?
村民申请(农村村民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房前期服务)→村委会审议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联审联办→若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同意利用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的,乡(镇)政府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若是城市、镇规划区内(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的,乡(镇)政府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县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意见函,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由乡镇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县自然资源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是什么?
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行政执法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履行监督检查权;第二是责令限期拆除,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违法行为继续,按第八十三条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