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教育局关于预拨2023年秋季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4-02-23 16:38
 各农村寄宿制学校:

为切实提高和改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预拨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193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闽财教201923号)精神,现将2023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分配及管理使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进行营养餐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简称“一改善”政策)。各校要按实际受益学生数和省定补助标准进行结算。期间如有学生因生病、转学等异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并做出说明备案,作为资金下达依据。

二、各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学校要实行学校食堂供餐,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规范食材采购行为和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要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科学营养配餐,提高供餐质量;要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各校要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管平台”填报工作。

三、各校要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确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要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效益和安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支出,应根据各校实际享受营养餐补助学生逐月列支,不得一次性支出,并在每月报支时附上经学生本人签字的用餐确认单。各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55号)和《连城县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连教201826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教育精准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次下达2023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资金81.1998万元(详见附件)。该资金款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各校收到此项资金时,列“财政补助收入”,经济分类列“对个人及家庭补助”科目。

 

 

 

 

            连城县教育局

     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