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参保登记: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所在村(社区)、乡(镇)办理参保登记,或使用微信“福建居民养老保险”小程序直接进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三、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养老金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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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缴费 档次 |
政府补贴 |
按连续缴满15年 (不含中断补缴)预测, 每月约可领取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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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缴费 档次 |
政府补贴 |
按连续缴满15年 (不含中断补缴)预测,每月约可领取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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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元 |
40元 |
236元 |
7 |
800元 |
100元 |
3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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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0元 |
50元 |
247元 |
8 |
1000元 |
120元 |
3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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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00元 |
60元 |
259元 |
9 |
1500元 |
140元 |
3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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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0元 |
70元 |
271元 |
10 |
2000元 |
160元 |
44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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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00元 |
80元 |
28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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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500元 |
180元 |
4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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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700元 |
90元 |
2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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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000元 |
200元 |
555元 |
注:中断补缴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养老金预测算按当前基础养老金195元标准测算。
四、缴费方式:
1.到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银行卡(已有农信社社会保障卡的无需再办卡),同时把卡号报各乡镇经办机构,并在账户存入足额保费,签约后银行将自动扣款;
2.直接到税务大厅办理保费缴交手续;
3.通过闽税通APP、“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税终端办理缴费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微信公众号: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微办税——医保社保业务—个人社(医)保缴费办理—输入身份信息—下一步—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一步—选择应缴纳金额—确定—提交—选择支付方式—确认缴费—输入支付密码完成支付。
闽税通APP:下载安装“闽税通”APP并注册登录—公众服务—公众办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点击缴纳,输入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完成支付。
五、享受待遇标准
1.城乡居民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奖励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2. 2024年7月起,我县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95元。
3. 缴费年限奖励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参保人员缴费在15年内,每缴费一年,月增发1元;对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从第16年开始,每增加1个缴费年限,月增发2元。
4.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
5.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去世时,其家属或法定继承人还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2024年为3900元。
6. 中断补缴人员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也不享受缴费年限养老金。
六、特殊人群享受政府代缴政策
1.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员,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200元。
2.轻度残疾人、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即每人每年100元。
七、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资格认证对象:年满60周岁,已按规定正常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每年1-12月至少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认证方式:
(一)自助认证。登录居民保小程序—点击“资格认证”—“自助认证”—核对“参保信息”、“ 资格认证信息”—“ 开始认证”—按提示进行认证—点击“确定”按钮—完成认证。他人协助认证。登录居民保小程序—点击“资格认证”—“代他人认证”—输入需认证人员的姓名与身份证号—“开始认证”—按提示进行认证—点击“确定”按钮—完成认证。
(二)闽政通APP认证。登录“闽政通”APP—首页点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输入需认证人员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点击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认证。(注:最新版闽政通认证入口“首页点击办事”—“社保”—“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输入需认证人员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点击资格认证—按提示进行认证。
(三)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员可携带身份证前往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窗口,由经办人员通过居民保小程序协助认证或指导待遇领取人员利用小程序自主认证。
八、参保人员死亡注销
参保人员去世的,家属应在一个月内带上参保人身份证、户口本、卫健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到当地乡镇居保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报或故意隐瞒死亡事实冒领养老金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多领、冒领、重复领取养老金适用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8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十、咨询电话
连城县城居保中心: 0597-8920016 0597-3092085
国家税务总局连城县税务局:0597-3128383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0597-8927899
连城县城居保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