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城县2025年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
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连政办规〔202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连城县2025年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连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连城县2025年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利用的部署要求,稳慎有序、分类推进撂荒耕地治理利用,不断夯实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基础。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稳慎推进撂荒耕地分类治理利用的通知》(闽农种植函〔2025〕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引,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坚持“坚决制止新增,分类整治存量”原则,持续推进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

  二、整治内容

  各乡(镇)要采取“分类治理、巩固提升”的方式对辖区内发现的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进行系统有效治理。

  1.建立台账。各乡(镇)要在2022年度“未耕种耕地图斑”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2023年度农业农村部“农事直通”APP核实的图斑数据,组织力量于2025年6月30日前再次对已核实处于撂荒的耕地进行排查摸底,明确撂荒耕地位置、面积、原因等信息,登记建立工作台账,根据现状、规模大小、治理难易程度进行分类造册,特别要摸清相对连片30亩以上的地块,切实做到数据准、底数清、情况明。建立近期可复耕地块的信息台账,明确治理责任主体、种植作物、完成时序等要求,并同步在农业农村部“农事直通”APP上填报治理情况,做到动态管理、“有账可查”。

  2.分类治理。各乡(镇)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治理、逐块销号”的原则,明确撂荒耕地和低效苗木(果园)治理时间与措施,制定治理方案,并于2025年6月15日前将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方案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对复垦难度不大的,原则上要在2025年7月20日前全面完成复垦种植。

  3.巩固提升。各乡(镇)在巩固近年来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流转管理、社会化服务、技术服务等工作力度,实现长久种植目标,确保治理后不反复;要加强撂荒耕地台帐的动态管理,各乡(镇)、村要实时更新台帐清单,从6月开始,将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情况每月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复垦撂荒耕地应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水稻生产功能区至少要种植一季粮食作物,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种植稻谷等粮食作物。严禁将撂荒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明确工作责任

  1.县农业农村局:制定全县治理工作方案,指导各乡(镇)开展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工作;建立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动态监测机制,做好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材料收集、报送、总结等工作。

  2.县财政局:统筹做好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相关补助资金保障工作。

  3.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三调”数据和耕地未耕种图斑数据;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动态监测机制;指导各乡(镇)将占耕卫片执法图斑复垦耕地质量达到复垦技术标准;指导各乡(镇)查处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行为。

  4.县林业局:落实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等要求,指导各乡(镇)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企业逐步退出耕地,恢复粮食生产。

  5.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主体责任,制定本乡(镇)治理工作方案,组织村集体开展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工作,建立工作台账。

  6.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对各有关部门撂荒耕地和耕地“非粮化”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缓慢等行为进行通报。

  四、治理措施

  1.强化政策叠加效应。在省、市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撂荒耕地治理利用的基础上,县级出台了对相对连片5亩(含)以上新复垦撂荒耕地种植粮油作物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元/亩(有财政专项建设资金的除外),重点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等主体流转撂荒耕地种粮给予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可参照上级政策制订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扶持政策。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土地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撂荒,对撂荒一年以上的在下一年度停止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停止承包地经营者享受的各种奖励政策,在复耕复种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2.大力培育复耕主体。在政策激励的基础上,重点将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培育为撂荒耕地复耕种粮主力军,吸引在外创业成功的村民返乡承包撂荒耕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3.精准施策有效治理。各乡(镇)要针对耕地撂荒和“非粮化”产生原因,尽快采取有利措施进行复耕复种。在动员业主自我复垦的基础上,对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的,乡(镇)、村要发动干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或开展土地流转进行复耕;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要帮助受灾农户恢复耕作条件;对因弃农经商或外出务工无法耕种的,要动员承包农户流转承包土地或委托其他农户进行代耕;对矿山开发、重点项目造成耕地及水利设施破坏的,要求业主单位依法复垦。

  4.改善基本生产条件。各乡(镇)要对于相对连片符合立项条件的撂荒耕地,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并与耕地治理、土地整治等项目结合,重点建设撂荒耕地机耕路、水源等设施,确保复耕后有水源供应、有简易道路通行,完善基本耕作条件。加快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多田套合”,推动零碎小块撂荒耕地小田变大田、分散变集中。统筹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优先支持增施有机肥、土壤调理剂、种植绿肥等措施,改善土壤结构,尽快恢复撂荒耕地肥力。推广适合当地地形和农作物种植的小型旋耕机、插秧机、收割机等农机装备,减轻耕作强度。

  5.鼓励支持土地流转。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引导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经营权,防止耕地撂荒。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积极推广运用流转合同范本,指导流转双方将防止耕地撂荒纳入合同必要条款。对耕地撂荒连续2年以上且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复耕或流转的,取消当年该地块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对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流转合同。

  6.分类优化种植模式。根据撂荒耕地立地条件、土壤地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推广复种作物类型、种植品种和栽培模式。对于水源有保证的、相对连片的耕地要优先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对于丘陵望天田可用于种植甘薯、玉米、大豆、花生等耐贫瘠旱作物;对于土层较厚土壤相对疏松的耕地可选择种植丝瓜等蔬菜作物;对于易受野兽危害的一般耕地田块可种植饲草等作物;对于实际利用现状已改变的“未耕种耕地”图斑,各乡(镇)要及时与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对接,分类稳妥处置,保证耕地面积不减少。

  7.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各乡(镇)要积极指导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依托农业产业改革,构建农机、代种、管理、销售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统一开展农业生产托管,如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统种统储等全程式、菜单式服务,为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农户提供全程托管服务,有效降低农户生产成本,提高农作物产量,最大限度激发农民复耕复种积极性。

  五、工作保障

  1.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单位要主动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撂荒耕地及耕地“非粮化”治理工作。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遵循属地原则,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推动落实统筹利用撂荒耕地工作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要将防止耕地“非粮化”,统筹利用撂荒地情况作为乡村振兴责任考核重要指标,加强日常考核,确保工作实效。

  2.严肃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要对辖区范围内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实行领导包抓制度,乡(镇)主要领导负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挂村领导包抓村,村主干包抓地块,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田。要加强与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推动撂荒地全面复耕复种。党员干部要争做耕地撂荒和“非粮化”治理工作先锋,县直机关要积极开展“我在乡间有亩田”志愿服务活动,采取结对、挂钩、认领等方式,促进耕地撂荒和“非粮化”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3.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融媒体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教育引导农民群众珍惜土地、用好耕地。积极宣传耕地撂荒和“非粮化”复耕复种的典型经验做法,通报耕地撂荒和“非粮化”治理警示案例,营造统筹利用撂荒地、防止耕地“非粮化”的良好工作氛围。

  4.开展督导检查。各乡(镇)要及时掌握并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形势,解决困难问题,推动工作落实。由纪委监委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成立督导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各乡(镇)耕地撂荒和“非粮化”治理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工作落实不到位、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治理措施不力和复核抽查结果未完成的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