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6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司法厅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闽司〔2025〕156号)和《龙岩市司法局 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6年)>的通知》(龙司〔2025〕4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连政规〔2025〕2号)重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回行政处罚权33项,赋权调整后,赋予莲峰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4项、赋予朋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85项、赋予其他15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权72项。
二、调整后涉及赋权的县直赋权部门,应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进一步明确权力下放后的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做好衔接工作,收回的行政执法事项由原县直有关赋权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执法职责已划转的,由划入执法职责单位)依法履行,各乡(镇)不再行使,避免重复执法或出现监管真空。
三、县直赋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的指导,制定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编制行政执法指引和操作规程,提升基层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乡(镇)要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行政执法事项收回前,原赋予乡(镇)的行政执法事项已作出处罚决定但未结案或已立案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承办乡(镇)继续负责案件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连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城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连政规〔202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连城县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2.连城县赋予莲峰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3.连城县赋予朋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4.连城县赋予其他15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连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连城县收回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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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现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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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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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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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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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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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经批准移植或非正常修剪树木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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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未经批准砍伐或因移植、非正常修剪树木造成死亡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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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剥、削树皮和挖树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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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利用树木搭棚、架设线路和拉直钢筋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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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在距离树木二米以内挖土、挖坑和挖窑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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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在公共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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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在公共绿地和风景林地内倾倒废弃物、放木、采石、挖土和其他有害绿地的行为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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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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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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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施工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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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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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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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动物饲养者不按照规定做好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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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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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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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的处罚 |
《基础测绘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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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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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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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等的处罚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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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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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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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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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围垦水库或占用围垦垦区内、外的排涝通道的处罚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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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擅自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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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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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每月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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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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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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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未经批准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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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连城县赋予莲峰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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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省目录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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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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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4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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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67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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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6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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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连城县赋予朋口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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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省目录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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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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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5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3 |
6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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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8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 |
9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6 |
10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五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7 |
11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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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2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9 |
24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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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7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1 |
33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2 |
34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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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5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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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6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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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7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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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8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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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39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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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40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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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44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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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53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1 |
56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2 |
58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3 |
59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4 |
6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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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98 |
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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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99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
27 |
103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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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04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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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09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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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131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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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13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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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141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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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143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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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145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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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152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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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53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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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154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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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55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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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63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0 |
158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1 |
163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2 |
164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3 |
181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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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182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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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04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46 |
205 |
对拒不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47 |
207 |
对未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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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09 |
对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49 |
210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0 |
211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1 |
212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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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13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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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14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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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17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5 |
224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6 |
225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7 |
226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8 |
23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59 |
235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0 |
23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1 |
237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2 |
238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3 |
23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4 |
233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5 |
241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6 |
24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7 |
243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8 |
24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9 |
248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70 |
267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
|
71 |
26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
|
72 |
271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
|
73 |
74 |
对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仍不移交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74 |
75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限期内未改正的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75 |
76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筹备组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76 |
77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77 |
78 |
对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要求向业主委员会提供或者移交物业管理区域核定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等筹建工作所需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78 |
79 |
对原业主委员会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79 |
80 |
对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示资产清查结果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80 |
81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后未按期移交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81 |
82 |
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82 |
83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83 |
84 |
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未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84 |
85 |
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85 |
86 |
对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附件4
连城县赋予其他15个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序号 |
省目录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原实施部门 |
备注 |
|
1 |
3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 |
5 |
对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3 |
6 |
对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4 |
8 |
对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 |
9 |
对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6 |
10 |
对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第五十六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7 |
11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8 |
12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9 |
24 |
对将易腐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0 |
27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1 |
33 |
对在市区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2 |
34 |
对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3 |
35 |
对炉口、烟囱等排污口朝向街面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4 |
36 |
对建设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5 |
37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未封闭施工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6 |
38 |
对建设施工单位破路施工未围遮,未设置安全标志,或未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7 |
39 |
对建设施工单位未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废水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8 |
40 |
对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未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19 |
44 |
对清掏的下水道和河道污泥没有及时运走的处罚 |
《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20 |
53 |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1 |
56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限于施工许可限额以下工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2 |
58 |
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3 |
59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4 |
60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住建局 |
|
|
25 |
98 |
对市场主体未依法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
26 |
99 |
对小餐饮未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
27 |
103 |
对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书的处罚 |
《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
28 |
104 |
对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未规范佩戴口罩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
29 |
109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市场监管局 |
|
|
30 |
131 |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31 |
137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32 |
141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33 |
143 |
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34 |
145 |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35 |
152 |
对茶叶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茶叶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36 |
153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规载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37 |
154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38 |
155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39 |
263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0 |
158 |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1 |
163 |
对自走式农业机械违法载人、酒后驾驶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2 |
164 |
对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准驾机型不符农业机械的人员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3 |
181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4 |
182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农村局 |
|
|
45 |
204 |
对经营者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46 |
205 |
对拒不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或者不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47 |
207 |
对未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48 |
209 |
对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
《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49 |
210 |
对依法批准野外用火但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0 |
211 |
对在森林禁火期间进行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1 |
212 |
对非法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常年禁火区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2 |
213 |
对毁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器材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3 |
214 |
对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4 |
217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5 |
224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6 |
225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7 |
226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行为的处罚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58 |
231 |
对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59 |
235 |
对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0 |
236 |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以致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1 |
237 |
对擅自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2 |
238 |
对利用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3 |
239 |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4 |
233 |
对在农村公路上及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5 |
241 |
对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从事经营性车辆加水或者填塞公路边沟行为的处罚 |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6 |
242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
|
67 |
243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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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44 |
对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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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48 |
对造成农村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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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67 |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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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26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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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271 |
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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